第三章定性標準
第八條商業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法必須滿足監管機構關于市場風險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并符合以下定性要求。
第九條商業銀行運用內部模型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時,必須與其日常市場風險管理活動緊密結合,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資本計量必須基于日常市場風險管理的內部模型,而非針對市場風險資本計算特別改進過的模型。
(二)模型必須完全融入商業銀行的日常市場風險管理過程,并作為提交高級管理層的風險報告的基礎。模型結果應作為市場風險管理的必要組成部分。
(三)風險計量系統應與交易限額結合使用。交易限額與模型的聯系應該保持一致,并被高級管理層所理解。
第十條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必須積極參與市場風險管理過程,將風險管理作為業務的必要組成部分并提供相應的資源。由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提供的每日報告必須由一定層級的管理人員審閱,且該管理人員必須有足夠授權強制減少單個交易員的頭寸和整個銀行的風險暴露。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必須設有獨立于業務部門并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報告的市場風險管理部門。該風險管理部門應負責設計和實施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每日編制并分析基于風險計量模型的輸出結果的報告;負責模型驗證。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必須擁有足夠的能在交易、風險控制、審計和后臺工作中使用復雜模型的員工。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必須按照本指引的相關要求定期進行壓力測試。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必須按照《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指引》的相關要求對內部模型進行驗證。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市場風險管理過程的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必須包括業務部門行為和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行為,并且由具有適當資格并獨立于業務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的員工進行。
內部審計應包括以下內容:風險管理體系和過程的文檔是否足夠;風險管理部門的組織架構;市場風險管理手段融入日常風險管理的情況;管理信息系統是否真實可靠;估值模型的批準流程;風險管理過程中任何重大變化的確認;能被內部模型所反映的風險和產品的范圍;頭寸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驗證用于內部模型的數據源的一致性、及時性和可靠性的過程(包括數據源的獨立性);驗證波動性和相關性假設條件的準確性和適當性的過程;估值及風險敏感性計算的準確性;通過返回檢驗評估內部模型準確性的過程;關于風險價值模型發展的控制;內部模型的計算過程。
第十六條在內部模型被批準之前,商業銀行應實施包括返回檢驗在內的模型驗證。當推出新技術和最優做法時,商業銀行應及時跟進這些技術和做法。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建立足夠支持其內部模型運行的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所使用的內部模型必須足夠文檔化。相關的文檔應該具備足夠的細節,使監管機構可清晰了解內部模型如何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