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與以往相比有何變化
與創業板市場特點相適應,與以往風險揭示書的內容相比,《必備條款》有三點突出變化:
一是嵌入了創業板市場基本知識。在《必備條款》中增加了創業板與主板在發行、上市等方面差異的具體內容,其中特別突出了退市等相關風險,要求投資者對這些必備知識逐項閱讀并確認。
二是增加了投資者申明自愿承擔風險的內容,同時為進一步提請投資者慎重考慮,投資者需親筆抄錄一段規定的字句并簽字。對于暫不具備兩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還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就自愿承擔市場風險單獨抄錄“特別聲明”。
三是要求證券公司營業部具體經辦人員、負責人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確認,可以對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起到見證作用,并督促證券營業部盡職盡責,做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風險警示和教育工作。同時,為落實臨柜簽署風險揭示書的要求,《必備條款》中專門增加了“簽署場所”的欄目內容。
證券公司在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有哪些責任?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由證券公司具體組織實施,其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切實履行創業板市場適當性管理職責,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基本情況,有針對性的進行風險揭示、投資者培訓、投資者教育等工作,并應當持續加強對投資者的服務,針對市場變化,及時提醒投資者關注風險,引導投資者理性、規范地開通和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二是要建立健全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業務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向投資者告知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
三是在具體辦理創業板市場交易開通手續時,證券公司經辦人員要當面見證投資者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并同時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確認。如果是交易經驗暫不滿兩年的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風險揭示書還必須由營業部負責人簽字確認。
四是要妥善保管投資者創業板市場適當性管理的全部記錄,并依法對投資者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五是要完善投資者糾紛處理機制,明確專門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處理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所產生的投訴等事項,及時化解相關的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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