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金融企業開展內部績效評價工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工作規范。
第三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和財政部的其他規定,結合本地區金融企業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