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評價基礎數據與調整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的基礎數據資料主要包括金融企業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審計報告、關于經營管理情況的說明等資料。
為確保評價基礎數據的真實、完整、合理,金融企業應當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則對評價
期間的基礎數據進行適當調整,組織實施單位根據被評價金融企業提供的調整說明和有關證明材料對調整事項進行確認。
第十二條金融企業評價期間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發生重大變更的,需要判斷變更事項對經營成果的影響,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調整評價基礎數據,以保持數據口徑基本一致。
第十三條金融企業評價期間發生資產無償劃入劃出的,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調整評價基礎數據。原則上劃入資產應納入評價范圍,無償劃出、關閉、破產(含進入破產程序)資產,不納入評價范圍。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披露的影響金融企業經營成果的重大事項,調整評價基礎數據。
第十五條金融企業在評價期間損益中消化處理以前年度資產損失的,承擔國家某項特殊任務或落實國家專項政策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經財政部門認定后,可作為客觀因素調整評價基礎數據。
第四章評價標準與評價計分
第十六條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報送的資料,考慮無風險投資報酬率等因素,分行業統一測算并發布全國金融企業各項評價指標的標準值。
第十七條績效評價標準值按照不同行業及指標類別,劃分為優秀、良好、中等、較低、較差5個檔次,對應五檔評價標準的標準系數分別為1.0、0.8、0.6、0.4、0.2。
標準系數是評價標準的參數,反映評價指標對應評價標準值所達到的檔次。
,按照以下計算公式,利用績效評價軟件計算各項基本指標得分:
績效評價指標總得分=∑單項指標得分
單項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調整分
本檔基礎分=指標權數×本檔標準系數
調整分=功效系數×(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
上檔基礎分=指標權數×上檔標準系數
功效系數=(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
本檔標準值是指上下兩檔標準值中居于較低的一檔標準值。
第十九條金融企業經濟效益上升幅度顯著、經營規模較大的,應當給予適當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業努力程度和管理難度。具體的加分辦法如下:
(一)效益提升加分。金融企業資本利潤率增長率超過行業平均增長水平10%加1分,超過20%加2分,超過30%加3分,超過40%加4分,超過50%及以上加5分。
(二)管理難度加分。金融企業人均資產總額超過行業年度人均資產總額的給予加分,超過行業年度人均資產總額每10%加0.5分,最多加5分。
(三)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事項。
以上加分因素合計不得超過10分,超過10分按10分計算。
第二十條對被評價金融企業所評價期間(年度)發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項,應當予以扣分:
(一)重大損失扣分。金融企業發生屬于當期責任的重大資產損失事項,損失金額超過平均資產總額1‰的,或者資產損失金額未超過平均資產總額1‰,但性質嚴重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扣3分。正常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質量扣分。金融企業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會計信息,或因所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不真實而受到處理處罰的,扣2分。
(三)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對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項的,財政部門應當與金融企業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獲得必要的證據,并在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報告中予以單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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