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宗股份出售業務的辦理流程
發起方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的大宗股份出售業務,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流程圖見附件4)。
(一)準備階段
1.發起方委托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承擔發起業務。
受托中介機構與發起方簽訂大宗股份出售服務協議和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委托協議。
2.中介機構對發起方的待售股份進行股份可轉讓核查,并對以下內容出具股份可轉讓核查意見。
(1)準備轉讓股份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對特定股東持股期限的規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2)準備轉讓股份遵守了出讓方自身關于持股期限的承諾;
(3)準備轉讓股份需要獲得相關部門或者內部權力機構批準的,已履行相應的批準程序;
(4)準備轉讓股份不屬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形;
(5)本次股份轉讓后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股份出讓方和受讓方遵守了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
(6)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二)申請的提出
由受托中介機構向本所交易管理部提交專場業務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大宗交易專場業務申請表與委托書(附件5、附件6);
2.大宗股份出售服務協議;
3.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委托協議;
4.股份可轉讓核查意見;
5.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的受理
1. 申請的審查和受理
本所對股份是否可依法轉讓及無瑕疵進行形式審查,轉讓申請通過形式審查后,本所當日予以受理。
2. 專場業務預公告
在專場業務實施日,本所通過本所衛星系統、本所網站大宗交易專區和本所大宗交易系統,向會員和合格投資者發布專場業務預公告(附件7),告知專場交易時間、發起方中介機構名稱,以及發起方的其他特別要求。
(四)轉讓的組織
1.進場
本所競價交易系統收市后,發起方中介機構和合格投資者進場或使用大宗交易系統進入專場。一般投資者須委托會員進場,受托會員進場前必須與一般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并保留備查。
2.中介機構公告售出證券信息
大宗交易系統專場開始后,本所將要求中介機構公告出售信息。
公告信息包括:發起方中介機構名稱、出售的證券名稱、數量、售出價格的下限、最低申報數量以及其他特別要求。
3.詢價與投標
(1)詢價:作為響應方的合格投資者直接向發起方的中介機構提交交易意向,并與其洽談買賣的數量和價格。
受一般投資者委托的會員以中介機構的形式作為響應方向發起方中介機構提交委托投資者相關信息(包括帳戶、名稱、證券、購買意向和聯系方式等),并代為與發起方中介機構洽談買賣數量和價格。
(2)投標:發起方中介機構公布出售股票的底價,并根據價格順序接受響應方提交的交易意向。
受一般投資者委托的會員以中介機構的形式作為響應方向發起方中介機構提交委托投資者相關信息(包括帳戶、名稱、證券、購買意向和聯系方式等),并代為向發起方中介機構投標。
4.配售與中標
發起方中介機構依據詢價、投標結果和公告的規則確定受讓客戶名單及每位客戶受讓的股份數量和價格,并向本所提交成交清單。
(五)成交的確認
1.成交申報
響應方與發起方中介機構達成交易后,雙方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統錄入成交申報,包括價格、數量、買賣雙方帳戶、中介機構、費用金額(經手費、傭金、印花稅)和違約處理方式。
買賣雙方錄入成交申報經交易所確認后,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和違約責任。
2.產生成交數據
本所依據成交申報產生成交數據,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成交價格、成交數量、交易日、交收日、買賣雙方證券帳戶、中介機構、費用(包括經手費、傭金、印花稅)。
3. 專場業務結果公告
本所通過本所衛星系統、本所網站大宗交易專區和本所大宗交易系統,向會員和合格投資者發布專場業務結果公告(附件8),告知發起方中介機構名稱、證券名稱、證券代碼、轉讓股份數量和轉讓金額。
4.成交回報
本所大宗交易系統向達成交易的發起方中介機構和響應方發送成交回報。
5.發送成交數據
本所大宗交易系統向中國結算發送成交數據。專場業務成交的結果原則上采用非擔保交收方式。
成交交收數據的要素包含:時間、編號、證券名稱、買賣雙方帳戶、價格、數量、交收期。交收的具體規定由中國結算另行制定。
(六)信息的發布
1.交易公開信息
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后,屬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格、成交量、發起方中介機構名稱。
(1)如果買方是委托會員參與交易的一般投資者,則公布受托會員營業部名稱。
(2)如果買方是合格投資者,則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后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2.信息披露
(1)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如下:
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
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2)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如下:
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后,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并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并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七)登記與結算
中國結算根據成交數據為買賣雙方提供登記和結算服務,具體規定按照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執行。
(八)違約處置
1.合格投資者的違約處置
(1)每次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時事先繳納全額保證金;
(2)限制每次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的最大規模;
(3)公開譴責;
(4)暫停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的資格;
(5)取消合格投資者的資格;
(6)如為詢價對象,建議證券業協會取消其詢價對象的資格。
2.會員的違約處置
(1)公開譴責;
(2)取消中介業務的資格;
(3)如為本所會員,建議證監會降低其分類評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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