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業保險不賠償無過錯責任,根據規定,如果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時,無責司機需自行賠償,而有責司機則可由商業險賠償
一直飽受爭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終獲修改。昨天,中國保監會網站轉發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下稱《決定》),對“第七十六條”進行了修改,無責賠付責任比例規定為不超過10%。
去年12月29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了該《決定》,并以“第8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方式予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根據修改后的新“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其中,“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條款是新增部分。
對于新“第七十六條”,很多車主比較認同,認為明確各自對責任和承擔比例,有利于減少“碰瓷”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減少事故雙方“扯皮”現象。北京法立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輝認為,修改后的《道交法》,體現了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根據過錯賠償的原則,更加公平、合理。
不過,修改后的《道交法》也有一些“瑕疵”。由于商業保險不賠償無過錯責任,根據規定,如果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時,無責司機需自行賠償,而有責司機則可由商業險賠償。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果10%由個人承擔,無法通過商業保險進行風險轉移,對于無責方車主來說也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劉輝認為,此次修訂只規定了機動車無責的最高額,而沒有規定最低額,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劉輝建議,應當明確賦予地方有權規定“5%~10%的賠償責任”,會更加科學和合理,也更具操作性。
此外,關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對交通事故的調解處理程序,在本次修訂時也沒有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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