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采取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
經國務院批準,1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了《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詳細規定了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品種范圍、干預形式和具體申報備案辦法。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答:去年5月份以來,我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出現較大幅度上漲;8月份以來,居民消費價格同比漲幅連續5個月超過6%。國務院批準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其必要性在于:一是部分重要商品價格已經明顯上漲。今年1月上旬,36個大中城市豆油、豬肉、牛肉和羊肉零售價格同比分別上漲58%、43%、46%和51%。價格上漲對廣大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生活產生了較大影響。二是一些企業趁機哄抬價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侵害消費者利益;有的囤積居奇、搭車漲價;有的超過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漲價;有的提前宣布漲價消息,制造漲價輿論,哄抬價格;還有的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制造緊張氣氛,推動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三是不合理漲價已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在群眾對價格上漲反映強烈的情況下,個別小報小刊熱衷于炒作漲價題材,渲染漲價氣氛,嚴重影響社會心理預期。為抑制價格不合理上漲,經國務院批準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問:如何認識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否意味著企業不得漲價?
答: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依法控制價格不合理上漲的臨時性行政手段,要正確認識,合理適度。一是合法性。我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在物價大幅度上漲,并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對價格進行必要的行政干預,是各國的通行做法。二是合理性。列入臨時價格干預范圍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的與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實行臨時價格干預并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列入臨時干預的商品,生產經營企業提價需向政府申報備案,說明理由。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漲價;對合理的漲價,政府不會干預。三是臨時性。價格干預措施是在價格顯著上漲情形下采取的措施,《價格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時解除。四是輔助性。穩定價格的根本途徑在于發展生產,增加市場供給,行政干預價格只是輔助性手段。臨時價格干預的目的是規范秩序,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社會心理預期。
問:列入臨時干預措施的品種有哪些?什么樣的企業需要申報和備案?
答:實行提價申報和(或)調價備案的品種范圍主要是成品糧及糧食制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雞蛋、液化石油氣等重要商品。《辦法》中規定,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實行提價申報;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提價申報主要集中在國家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的界定,要根據情況由受理申報的價格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調價備案主要是在市、縣兩級價格主管部門,由市(地)級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規定“達到一定規模”,主要是考慮列入干預的品種,均是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產品,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要求所有的企業都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和備案。列入政府價格干預范圍的應當是在當地市場占有較大份額,價格變動對當地市場影響較大的企業。
考慮到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產行業市場集中度較高,少數大企業生產的數量在全國市場占有較大比重,因此,規定上述行業中占市場份額較大的企業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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