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暫行辦法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期貨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準。
第四條 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向股東分配利潤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凈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比率、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
第八條 期貨公司資產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九條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采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于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除“期貨風險準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注,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準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四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注中說明,經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確認后,可以在“其他調整項”中作調增處理。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并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期貨公司向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七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調減。
第三章 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的6%;
(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
數)不得低于人民幣300 萬元;
(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 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委托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第二十條 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4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一)人民幣9000萬元;
(二)客戶權益總額與非結算會員交付保證金之和的6%。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期貨公司的風險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提高其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對于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對于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于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按周或按日編制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報送前需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制表人簽字確認,上述簽字人員應當保證風險監管報表真實、準確、完整。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注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報表上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保存時間20年。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求一 經調整凈資本宇產或資產置換;另為凈資本監管體系推行后首要 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確認,期貨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
經全體董事簽署確認,期貨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并應當取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
第二十九條 風險監管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和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當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出現預警時,期貨公司應于當日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同時向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情況時,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同時還應于當日向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或報送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
期貨公司未在限期內報送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明顯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直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進入風險預警期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并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主要股東;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提高公司凈資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
(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恢復到預警標準以上并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發現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接到期貨公司報告后的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并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驗收。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期貨公司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采取監管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二)資產、流動資產,是指期貨公司除客戶保證金外的自身資產。
(三)負債、流動負債,是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客戶權益。
(四)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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