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等機構投資者應成為股指期貨的投資者,這是非常合理的。相關明確政策有望近期出臺。”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部負責人陳晗在昨日舉行的“2007年第四屆中國衍生品工具高峰會”上如此透露。
明確政策有望較快出臺
陳晗建議,作為機構投資者的QFII和保險公司,應當成為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交易參與者。他認為,境外投資者通過QFII投資國內股票市場已經允許了,那么股指期貨等配套的對沖產品也應該允許他們參與。
陳晗認為,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是非常必要的。建設中金所、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培育我國機構投資者和進一步推進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與發展。新形勢下,我國資本市場機構投資者的定義已經擴展了,不再只局限于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還包括QFII、保險公司。
他表示,根據新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監管機構相關配套實施制度,中金所會進一步修訂和正式推出各項交易所規則。預期股指期貨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會員準入規則、證券公司做介紹經紀商(IB)、期貨公司能否取得交易經紀資格和結算資格等相關規則,可能會在近期出臺。
五類機構不同參與模式
陳晗認為各類機構投資者的參與模式不同。他建議,基金公司可經證監會批準,允許部分優質基金公司成為中金所交易會員。中金所對接納基金公司成為交易會員的準入標準,首先是基金公司須取得主管部門的業務許可,其次從其合規性、業績表現、當前管理資金規模、內部技術與風險管理準備等方面加以限定;對于未能達到成為中金所交易會員準入標準的基金公司,建議可以通過成為期貨公司客戶的形式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在證券公司參與模式上,陳晗認為證券公司主要在自營、資產管理以及經紀業務三方面可能涉及到股指期貨。在自營業務參與的路徑上,建議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經證監會批準,逐步給予部分優質證券公司以交易會員身份開展股指期貨自營業務的資格。中金所對接納證券公司成為交易會員的準入標準首先是證券公司須取得主管部門的業務許可,其次從其經營規范性、凈資本規模、技術與風險管理準備等方面加以限定;對未能達到成為中金所交易會員準入標準的證券公司,可以通過成為期貨公司客戶的形式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證券公司受托資產管理業務模式基本同基金的模式相似;而股指期貨經紀業務則可以由期貨公司專營,但可以允許部分證券公司充當介紹經紀商(IB)。
陳晗還將QFII納入股指期貨機構投資者的考慮范圍內,并對其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建議。他認為,可以考慮限定QFII參與股指期貨須以避險為目的;限定QFII持有期貨頭寸的保證金不超過其匯入帳戶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一定比例;在特別情況下,經外管局批準QFII可臨時增加額度以滿足追加保證金要求。在QFII的參與路徑上,陳晗則建議QFII須作為客戶參與股指期貨,須在境內期貨公司開戶交易,須在境內期貨公司或境內商業銀行辦理結算交割。
至于保險公司的參與路徑,陳晗認為,可以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允許部分優質保險公司以交易會員或交易結算會員身份參與股指期貨。商業銀行參與股指期貨的初期主要是以中金所的特別結算會員身份,參與金融期貨結算與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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