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開展集資建房與合作建房,其承建單位應擁有住房建設的相應資質,政府主管部門應將其住房性質與價格納入基礎保型住房與改善型自住房統一管理,其購買者應符合國家保障型住房價格的相關規定。
國發(2003)18號文件指出: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參加對象和優惠政策,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不得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房地產開發經營。近些年來,房價高速上漲,與人們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培育多個不同的房地產開發主體,是抑制房價快速上漲的重要條件之一。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保障性住房的貸款申請給予專項政策扶持,貸款期最長可達30年,首付最低為一成。金融機構應積極降低利率,減輕申購者的經濟壓力。
第三章 城鄉基礎性保障型住房的申請標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農村基礎性保障住房,需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自行建房,或購買集鎮中統一開發的保障性住房,其申請年齡最早不得早于24周歲。
說明:根據我們國家的風俗習慣,子女成年并有一定的經濟基礎方可獨立,結合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與男女平等原則,結合土地資源情況,有必要適當提高首次申請的年齡門坎。
第二十八條 申請建制鎮基礎性保障住房,原住民申請年齡不得低于24周歲,外來人口且在原住地沒有基礎性保障住房的,須在該鎮工作居住兩年以上,有正當的職業與經濟收入來源,其經濟收入達到或超過所在鎮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外來人口在原住地擁有基礎性保障住房,同時在就業地申請基礎性保障住房,需在申請時提交原住地基礎性保障類住房處置辦法,并在原住地住房保障部門簽訂處置合同,在就業地獲得基礎性保障型住房之日起,兩年內對原住地基礎性保障型住房進行適當的處置。(以下有關原住民或外來就業人口申請基礎性保障型住房的相關管理辦法參照本條)
原住民是國內外對長期在原有地區生活的人群的一個總稱。這里所說的原住民,包括城市。這是對原來就在本地生活的人群與外來就業人口做一個界定。本地居民,從法律上說,到了國家婚姻法允許的年齡就可以結婚,那么這么一群人與外來就業人口有一個在保障性住房方面的申請界限。城市為什么要對外來就業人口的保障性住房資格進行限制,一是因為外來人口在原有住地享有保障性住房,或在農村享受宅基地的保障;二是因為外來就業人口時間過短就業還很不穩定,流動性大。三是因為保障性住房是一種重要資源,資源緊缺而強調條件是必然的。四是因為外來就業人口在就業地申請保障性住房必須與原住地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有個交接,辦理相關手續。五是因為外來人口過多過快,會導致所在城市人均利益下降。如果允許外來人口一擁而上分享城市多年發展的成果,這也是一種不公平。符合上述設立的條件,即為城市福利的蛋糕做大有貢獻的人,也是已經基本融入城市的那一部分人,這樣解決保障性住房與城市戶口就順理成章了。以下的二十八條到三十條的解釋與本條同。
第二十九條 申請小城市及中等城市基礎性保障住房,須在該城市工作居住三年以上,有正當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其收入水平達到或超過該城市居民收入平均水平。原住民及外來就業人口申請基礎性保障型住房的,其它條件同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條 申請大城市基礎性保障住房,須在該城市工作居住四年以上,并有正當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其收入水平達到或超過當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原住民及外來就業人口申請基礎性保障型住房的,其它條件同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一條 申請特大型城市基礎性保障住房,須在該城市工作居住五年以上,有正當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其收入水平達到或超過當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原住民及外來就業人口申請基礎性保障型住房的,其它條件同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二條 擁有工程師以上職稱或高級技工職稱,或其它特殊需要專業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是否給予放寬準入條件,其相關內容由城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研究,報經該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后實施。國家已有相關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這一條內容是全新的,是現有內容的一個補充。因為各個城市發展情況不一樣,城市發展階段與需求也不一樣,給出一個規定,讓城市能根據自己的需求引進才,給引進人才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
第三十三條 凡獲得城市基礎性保障住房的申請人,如果戶籍在外地,可提出申請遷入戶籍,所在城市應予接收。
戶籍制度其功能是人口登記與管理,近些年來,戶籍制度的功能被不適當的擴大化了,它成為城市居民享受各種保障的依據,教育、醫療、就業扶持等多種待遇通常都與戶籍掛鉤。在城市化迅速發展的今天,最突出的問題是人口管理空白。即原住地人口外流管不到;新就業地由于沒有戶籍管不著;因此城市管理難以落實到位。建議稿允許獲得保障性住房的就業人口,可同時辦理戶籍遷入??梢越鉀Q城市大量人口“兩不管”的問題,有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而且切實可行。
第四章 居民基礎性保障住房權利的流轉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我國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不論戶籍、實際居住地及工作地相同與否,只能擁有一處基礎性保障住房,或以基礎性保障住房權為基礎的調劑類自住型住房。申請新居住地基礎性保障住房的前提是放棄原有住房的基礎性保障住房權屬。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獲得新的保障性住房后,應當限期對原有保障性住房選擇相應的處置方式:按市場價補交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之間的差價,成為私有的商品房;或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成本價收購。原住房在農村的,應向所在地縣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處置,經批準后可以優先向當地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或家庭轉讓,轉讓出售未果,可由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繼續使用或拆除后恢復為農業用地。
第三十四條與三十五條是非常有針對性的,主要解決有限資源的合理分配問題。住房實際對應著的是土地資源。中國是個土地資源緊缺的國家,十三億人口是一個極為龐大的基數。在城市化如此迅速的今天,迫切需要解決保障性住房流轉問題。它是集約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節約土地資源的重要方面。在我們調查過的農村,大量的農戶離土離鄉多年,許多家庭已經定居在城市,但是農村的那個房子還在,宅基地自留地還保留并荒廢著,這些遺留問題都需要解決。如果一戶宅基地加自留地是2畝,承包地再有2畝,假定全國總數有1億戶,這樣,有可能有4億畝土地荒廢或者沒有充分利用。這對國家管好用好土地資源十分重要。建議稿試圖提供一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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