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保障型住房分為購置與租賃兩種形式。國家為購置保障型住房群眾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對那些依靠自身能力與政策扶持依然無法解決住房問題的人群,國家通過廉租房方式解決其住房問題。
本條款明確了保障型住房的兩種形式,說明那些人是國家廉租房制度的受益者。
第九條 住房商品化是人民群眾提高住房消費水平、改善居住品質的主要途徑。國家允許投資者將住房作為投資渠道,成為社會住房供給的一種方式,并對這種投資從總量上加以控制,對出租房屋的租金標準與相關管理進行規范。
本條款指出了住房商品化的基本內容,肯定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框架下,住房投資的合法性以及政府對于投資的調控作用,一是總量控制,二是租金控制。許多國家在租金管理方面有嚴格的制度,它對一個城市的經濟活力、就業條件具有重要影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為保障民生,防止住房的過度投資牟利抑制經濟發展,損害其他公民的基本權益是必要的。它體現著我國的住房制度與市場經濟制度的一致性,也肯定了人們能力與機會的差異性,肯定了人們靠合法的途徑獲得財富的正當性,為住房制度中各個不同的主體的利益實現途徑指明了方向。
第十條 國家的經濟競爭能力與持續發展能力來自于工業與農業及第三產業中的技術開發、金融服務、商業貿易與交通發展領域,尤其是高新技術的開發服務。房地產開發在改善人民生活、推進城市化進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需要警惕與控制房地產業的泡沫化風險,吸取國際上房地產業發展與調控的經驗教訓,促進房地產開發可持續發展與穩定增長。要控制房地產開發資金在金融領域所占總量比例,對過度開發行為進行限制。
本條款闡述了房地產開發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地位與重要性,防止夸大與拔高房地產業的作用,防止房地產業過度發展和畸形發展,防止房地產業形成巨大的經濟泡沫損害經濟建設。我國的東鄰日本在上世紀80年代與90年代初,由于沒有調控好房地產業發展,過度投機與投資行為帶來了巨大的房地產泡沫,泡沫破裂后經濟形勢急轉直下,近二十年經濟發展低迷不振。我們要借鑒國際上房地產業發展失敗的教訓,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城鄉一體化的住房保障制度框架體系
第十一條 中國農村的宅基地制度已經實施了30多年,這個制度保障了廣大農村居民的住房需求,沒有出現無房戶、高價房和住房腐敗的問題,其科學內涵值得肯定與推廣。農民住房的宅基地制度是國家住房保障制度在農村的實現方式,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實現方式的基本內涵與農村的宅基地制度是一致的,實施城鄉居民一體化的住房保障,是國家住房建設制度的核心。
第十一條非常重要,它是對中國農民住房保障通過宅基地制度實現方式作了科學總結,中國的九億農民靠宅基地制度享受了全面的住房保障,較好地解決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標。宅基地制度的特點是每個家庭均可獲得,起點公平,并且是成本價,沒有稅賦,也沒有發生腐敗行為。城市居民與農民的權利是一致的,平等的。它為城市鄉村一體化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條現實的可操作的光明坦途。早在2009年我們提出國家住房建設制度建議稿時,個別專家誤認為我們的建議改變了現有的土地制度,這是不正確的。在本次修改稿中,我們需要對這一條做更詳盡的解釋,防止誤讀與誤導。
第十二條 國家保障全體公民基礎性保障住房權利的實現途徑。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同等享有基礎性保障住房權。在農村,基礎性保障住房權通過宅基地制度來實現。在城市,基礎性保障住房權通過申請保障性住房來實現。基礎性保障住房權利在于基本滿足民生的需求,它主要體現在居民或家庭的首次置業中。
第十二條也是本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它有一個關鍵詞,就是基礎性保障住房權利。并且,基礎性保障住房權利只是在首次置業中體現。這種基礎保障性住房權利在農村與城市有著不同實現途徑。基礎性保障住房權利象一根紅線,貫串在整個住房制度當中。
第十三條 城市保障性住房有三種實現形式:即基礎性保障住房、改善類自住房、廉租房。
第十四條 城市居民購買具有基礎性保障住房,其購置費用只包括以下五項:土地拆遷費用、通電通水通氣等相關配套設施費用、建造費用、管理費用與利潤,其中管理費為總費用的2%,利潤不得超過3%。即前三項費用為95%,后兩項費用為5%。國家免除基礎性保障型住房的各項稅收。
本條款是國家住房制度中的核心條款之一,它說明了城市居民基礎性保障住房的成本構成。它有兩個來源:
一是農村的宅基地制度的在城市的合理延伸,在農村,通過宅基地制度建設房屋,由于其根源是保障性住房,所以政府沒有收取任何稅費,因此保障了農民的基礎性住房權利。城市居民與農村的農民是平等的,城市居民應當比如農民享受成本價的保障性住房。
二是來源于1998年國務院的兩個文件。這兩個文件明確了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構成,即保本微利。
國發(1998)23號文件中,指出:“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 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
并且,文件還著重指出:“重點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決城鎮住房困 難居民的住房問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 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特別是降低征地和拆遷 補償費,切實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適應,促進居民購買住房。”
國發(1998)34號文件中指出:“要以保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穩定為重點,做好房地產價格調控和住房價格新體系的建立工作。對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限價銷售。確定價格時要嚴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則,建立成本約束機制,促進合理的區位差價和質量差價的形成。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費用的監控,禁止亂攤和虛置成本。計入房價的企業管理費原則上控制在2%以下,利潤控制在3%以下,并以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等4項因素成本為基礎計算。對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要按與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確定,并與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銜接。對高收入家庭購買、租賃的商品住房,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依據開發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確定租售價格;必要時,政府也要規定開發企業利潤限制幅度。”
由此可見,本制度建議中關于保障性住房成本構成與定價標準有著權威的基礎,它體現著黨和政府關注民生、重視民生政策的一致性,并非課題組的單獨創造。
第十五條 基礎性保障住房實行城鄉一體化管理。城市居民獲得基礎性保障住房的面積大小依據占有公共資源數量的多少情況確定。國家依據公共資源占有量的不同及城鄉規劃與區域發展規劃,對農村、建制鎮、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與特大型城市實行6級調控。
本條款解釋了不同等級的城市中保障性住房面積差距的來源及其合理性。因為不同城市與不同區域的公共資源集中度不同,調控目標不同,因此有必要把調控的類型設置為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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