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特大型城市是指城市人口超過500萬以上的城市。隨著城市公共資源集中度的提高,住宅容積率也在相應提高。申請特大型城市基礎性保障住房的城市標準家庭戶,可獲得的基礎性保障住房面積上限為50平方米,容積率不低于3.5。
針對進一步說明的是,從本文件第14條起到20條止,對不同等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標準作了界定,強調:基礎性保障住房權利只強調能夠滿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并不能保證寬裕、舒適的要求,因此保障型住房的面積相對較小,空間緊湊,條件也是較簡陋的,它與現階段我國的基本國情相適應,與經濟發達程度相適應,與政府財力供給相適應。中國是一個十三億人口的大國,所有的資源人均以后的數量都是非常有限的,這就是我們需要參考的最基本的國情。
第二十二條 不同等級城市的基礎性保障住房在標準家庭戶的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對單人戶與多人戶的住房面積可參照標準戶的面積適當增減,對需要贍養的直系親屬,經贍養人提出可合并為一戶申請。其單人戶與多人戶的相關標準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制訂,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定。
說明:如果申請方有需要贍養的直系親屬,為照顧贍養的方便,可以合并為一戶申請。申請方可以根據需要進行選擇。
第二十三條 改善類自住型住房是基礎型保障住房實現的重要渠道。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居民積極改善居住條件,購買改善類自住型住房。具有基礎性保障住房權利人放棄購買基礎性保障住房,直接購買改善類自住型住房,或者向政府交還原有基礎性保障住房,轉而購買改善類自住型住房,其住房面積上限為基礎性保障住房面積的兩倍。國家對城市改善類自住型住房房價的上限進行控制,以房價與城市標準家庭戶平均年收入為依據:中小城市不大于8:1,大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大于 10:1。超過改善類自住型住房面積需求的可在市場購買商品類住房。
第二十三條是本建議稿中的重要條款。它表明,有條件購買改善類自住房的居民,可以越過基礎性保障階段,直接申購改善類自住型住房。也可放棄已經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從而申請改善性自住房。它滿足了部分先富裕人群的舒適性需求。因為城市土地資源的有限性,城市住房周邊公共環境、公共資源的維護與完善需要政府財政的不斷投入,所以政府需要取得一定的收益。政府取得這些收益后,可以擴大公共財政的支付能力,支持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公共工程的建設與完善,也可以用用以廉租房建設。它的價格限制體現了政府對改善性自住型住房的支持政策,讓人們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改善居住條件,擴大住房面積,提高生活品質。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購買商品類住房且沒有享受過保障性住房待遇的,可在購買商品類住房時同時申請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即在商品房總面積中,先計算應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積,按保障型住房價格計算,其余面積按商品房市場價計算。購置商品類住房時,放棄原有保障性住房的,原有保障性住房可以按現行計算并由政府保障部門收回。開發商開發商品性住房中,其承擔的保障型住房面積,由地方政府補足其差價,或用于抵扣開發商應承擔的保障性住房的開發面積。
說明,第二十四條體現了社會公平性。人人都能享受基礎性保障住房。一部分保障性住房持有人在經濟條件轉好時購買商品性住房,可繼續保留保障型住房待遇,也可將現有的保障性住房歸還政府重新分配,最大限度地節約保障性住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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