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疏導電價矛盾,完善電價結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適當提高本市電價水平。
按照國家規定,本市電網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平均提高3.35分。
在調整電價的同時,國家對本市的銷售電價結構作了進一步優化和完善。一是將寺廟、養老院、兒童福利院用電以及居民住宅區域內電梯、二次供水、樓內照明用電統一調整為居民生活用電價格;二是適當調整了各電壓等級差價、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費的比重、縮小非居民照明用電與一般工商業用電價差,以更好地體現公平負擔成本的原則。
為確保國家調整本市電價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市發改委要求各級電力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認真做好相關人員業務培訓、網絡調整以及電力用戶的宣傳解釋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努力消化電力提價影響,嚴格控制連鎖反應和不合理加價,嚴禁借機搭車漲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電力價格和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對各種價格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記者柴宴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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