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華北電網電價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9]2919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山西、內蒙古(區、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華北電監局,太原、濟南電監辦,華北電網公司:
為疏導電價矛盾,完善電價結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經商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決定適當調整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發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為合理反映燃煤電廠投資、煤價、煤耗等情況變化,將山西省統調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上調1分錢。山西省神頭第一發電廠、漳澤電廠執行標桿上網電價,山西太一發電、太原第一熱電廠、太原第二熱電廠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1.7分錢。同時,適當提高部分電價偏低、虧損嚴重電廠的上網電價,逐步與標桿電價填平補齊。
(二)山西、內蒙古西部電網向京津唐電網送電價格分別提高到每千瓦時0.3344元和0.349元;山西電網向河北南部電網送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1分錢。山西省以點對網方式向京津唐電網送電的電廠送電價格提高到每千瓦時0.348元。陜西府谷電廠向河北南網送電價格核定為每千瓦時0.3268元。
(三)為促進水電站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緩解水電企業虧損嚴重、更新改造資金不足等問題,適當提高部分水電企業的上網電價。北京華電密云水電廠、京西水電廠容量電價分別調整為每月每千瓦36元和20元。河北省華電混合蓄能水電有限公司、大唐王快水力發電廠、大唐岳城水電站、潘家口水力發電廠1號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5分錢。
(四)北京京豐燃氣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華潤協鑫(北京)熱電有限公司、北京太陽宮燃氣熱電有限公司、華電(北京)熱電有限公司、北京正東電子動力集團有限公司燃氣發電機組上網臨時結算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528元。
有關電廠調整后的上網電價水平見附件一。
二、理順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與銷售電價關系。2008年8月全國火力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高影響電網企業增加的購電成本,通過調整銷售電價予以疏導。
三、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有關規定,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提高到每千瓦時0.4分錢。
四、各省(區、市)銷售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2分錢,暫用于解決電網企業“一戶一表”改造投資還本付息等問題。
五、適當提高電網銷售電價。有關省(區、市)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北京市3.97分錢、天津市3.35分錢、河北北部地區3分錢、河北南部地區2.99分錢、山東省3.28分錢、山西省3.88分錢、內蒙古西部地區2.4分錢。各類用戶調價后具體電價標準見附件二至附件八。
六、進一步優化銷售電價結構。同意北京市商業、非居民照明、非工業、普通工業用電價格合并為一般工商業電價類別,山西省實行城鄉各類用電同價,內蒙古西部地區商業、非工業和普通工業、非居民照明用電價格合并為一般工商業電價類別。
七、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將河北南網高峰和低谷時段的電價浮動比例分別調整為44.5%和40%,將尖峰時段電價上浮比例和“蓄冷蓄熱”設備低谷時段電價下浮比例均調整為50%。
八、以上電價調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執行。其中,電力用戶11月20日后的用電量,可按對應抄表周期內日平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調整后電價的天數確定。
九、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得到貫徹落實。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附件:一、華北電網部分電廠上網電價表
二、北京市電網銷售電價表
三、天津市電網銷售電價表
四、河北北部電網銷售電價表
五、河北南部電網銷售電價表
六、山東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七、山西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八、內蒙古西部電網銷售電價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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