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西北電網電價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9]2921號
陜西、甘肅、青海、寧夏省(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西北電監局,蘭州電監辦,西北電網公司:
為疏導電價矛盾,完善電價結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經商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決定適當調整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發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為合理反映燃煤電廠投資、煤價、煤耗等情況變化,適當調整統調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水平。陜西、甘肅、青海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上調1.2分錢、0.5分錢和1.5分錢。同時,適當提高部分電價偏低、虧損嚴重電廠的上網電價,逐步與標桿電價填平補齊。
(二)為促進水電站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緩解水電企業虧損嚴重、更新改造資金不足等問題,適當提高部分水電企業的上網電價。將陜西石泉發電有限公司、二郎壩、喜河水電站上網電價提高到每千瓦時0.303元。青海省龍羊峽水電站上網電價提高到每千瓦時0.163元,其他大中型水電站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3分錢,小水電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2分錢。
(三)由于水電項目開發的政策環境變化較大,新建水電暫停執行我委核定的水電標桿電價。青海省拉西瓦水電站上網電價暫按每千瓦時0.23元執行。
(四)核定寧夏哈納斯天然氣熱電廠上網臨時結算電價為每千瓦時0.5058元。甘肅省國投白銀撿財塘、大唐景泰風電場上網電價按中標價格執行。
有關電廠調整后的上網電價水平見附件一。
二、理順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與銷售電價關系。2008年8月全國火力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高影響電網企業增加的購電成本,通過調整銷售電價予以疏導。
三、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有關規定,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提高到每千瓦時0.4分錢。
四、各省(區)銷售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2分錢,暫用于解決電網企業“一戶一表”改造投資還本付息等問題。
五、為逐步完善跨省跨區電網輸電價格機制,此次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提高的銷售電價中每千瓦時含西北電網公司輸電價格0.08分錢。
六、適當提高電網銷售電價。有關省(區)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陜西省3.67分錢、甘肅省2.01分錢、青海省2.02分錢、寧夏自治區2.23分錢。各類用戶調價后具體電價標準見附件二至附件五。
七、進一步優化銷售電價結構。同意陜西省、青海省商業、非普工業和非居民用電價格合并為一般工商業電價類別。
八、以上電價調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執行。其中,電力用戶11月20日后的用電量,可按對應抄表周期內日平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調整后電價的天數確定。
九、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得到貫徹落實。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附件:一、西北電網部分電廠上網電價表
二、陜西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三、甘肅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四、青海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五、寧夏自治區電網銷售電價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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