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家電下鄉操作細則
財政部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宣部 農業部
環境保護部 供銷總社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家電下鄉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家電下鄉是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惠農強農,帶動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一項重要舉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經在全國全面推廣。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好家電下鄉補貼政策,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家電下鄉產品包括彩電、冰箱(含冰柜)、手機、洗衣機、電腦、空調、熱水器(含儲水式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微波爐、電磁爐九類,摩托車已經納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
家電下鄉產品最高限價如下:彩電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機1000元,洗衣機2000元,壁掛式空調2500元,落地式空調4000元,儲水式電熱水器1500元,燃氣熱水器2500元,太陽能熱水器4000元,電腦3500元,微波爐1000元,電磁爐600元。
實施中補貼產品及最高限價如有調整,另行公布。
第三條 享受補貼的每類家電下鄉產品每戶農民限購2臺(件)。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給予產品銷售價格13%補貼的資金。
第五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比例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并及時轉撥。中央財政將與地方財政定期清算。
對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及“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上述地區可根據財力狀況加大對家電下鄉補貼力度。
第六條 家電下鄉在各地區實施的時間統一暫定為4年。山東、青島、河南、四川等4個省(計劃單列市)執行到2011年11月底。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湖北、湖南、廣西、重慶、陜西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從2008年12月1日開始,執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從2009年2月1日開始,執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宣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供銷總社、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家電下鄉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的職責及本細則規定,共同組織實施家電下鄉工作。
第二章 家電下鄉產品生產
第八條 家電下鄉產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家電下鄉產品標準和招標文件,產品標準應當包括質量、節能、環保、耐用、安全及農村適應性等內容,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生產企業投標時應當簽署承諾書,在家電下鄉產品生產、銷售、服務等方面作出明確承諾,中標后應當與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簽訂協議書,明確權利和義務,并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企業的產品投標價格,應當充分考慮生產、流通等各個環節的合理稅費和利潤,以利于調動銷售環節的積極性。
第十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承諾書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以及家電下鄉產品要求組織生產。嚴格控制生產流程,保證家電下鄉產品質量。安排好生產進度,保證家電下鄉產品充足供應。
第十一條 中標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對家電下鄉產品逐一加制統一的產品標識卡及號碼,保證產品與標識卡一一對應,并及時將生產、發貨信息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確保各項數據真實、準確。
第十二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要督促中標生產企業嚴格生產管理,加強質量控制和檢驗,確保家電下鄉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以及中標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履行質量承諾。
第十三條 各級質監部門要按照質檢總局的統一工作部署,根據生產企業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將家電下鄉產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加強對中標企業的巡查和中標產品的質量抽查,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三包”規定。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嚴查生產企業各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借家電下鄉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廢舊家電產品、坑農害農等違法行為。
第三章 家電下鄉產品銷售
第十四條 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企業通過邀請招標方式確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推薦銷售企業。
第十五條 銷售企業投標時,應當針對家電下鄉制定完善的宣傳、配送、售后服務、價格管理、監督等措施,確保家電下鄉銷售渠道順暢。中標后應當與財政部、商務部簽訂協議書,明確權利和義務,并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 中標銷售企業所屬銷售網點,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銷售家電下鄉產品。
銷售網點備案的基本條件:(1)必須是中標銷售企業的直營、加盟或授權的網點;(2)必須具備開具稅務發票的條件并照章納稅;(3)必須具備銷售信息審核錄入系統條件;(4)銷售規模及服務水平居所在地區的前列,具備送貨、安裝調試、維修保養等服務能力。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的銷售網點備案標準和程序。對符合備案標準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同一網點不得重復備案,嚴禁以網點備案為條件向企業收費。
第十七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嚴格履行承諾,并對所屬各銷售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行為承擔責任。
中標銷售企業要根據家電下鄉產品市場需求,組織貨源保證供應,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家電下鄉流通體系。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管,指定專人負責,制定對銷售網點統一的工作要求,杜絕亂漲價、虛假宣傳等違規行為。
中標銷售企業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標家電下鄉產品進入本企業流通網絡,不得以備案為條件向網點收費,要合理考慮銷售各環節之間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條 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必須為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農民開具稅務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產品型號、價格、產品標識卡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信息。
銷售網點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的“家電下鄉指定店”標識,張貼統一的家電下鄉產品公示欄和農民購買須知,在產品公示欄中明確公布該網點銷售家電下鄉產品的具體型號和中標最高限價,設立專柜,并配備專銷人員。積極向農民宣傳中標產品型號、價格及申領補貼流程等政策。家電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于產品中標價格以及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但可以隨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標價格銷售。
第十九條 中標銷售企業及銷售網點要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中及時、準確錄入發貨、收貨、銷售等信息。對城鎮居民購買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也應當在系統中如實錄入。
第二十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標銷售企業及銷售網點的監督管理,防止地方保護和市場壟斷,協調中標生產企業的產品供應及中標銷售企業的網點建設,維護家電市場流通秩序。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銷售網點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以下內容:(1)政策宣傳的規范性與準確性,以及開展促銷活動情況;(2)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議以及提供銷售、服務等情況;(3)使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和銷售信息錄入情況;(4)發票使用情況等。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均應當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農民及企業的舉報和投訴,接到對銷售網點的舉報投訴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并予以處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對銷售網點違規信息以及舉報投訴處理等情況,應當通過網絡、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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