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立法需跟進
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與一個國家的配套法規和政策是否為它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環境有直接的聯系,判斷一個國家的融資租賃法律環境是否完善,根據國際經驗,可以從合同法與財產法、會計與稅務法規、租賃業促進法、租賃機構管理法四方面進行考察。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法律部負責人張稚萍認為,我國的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了規定,但沒有對租賃的發展形式如出售回租、轉租賃、杠桿租賃、項目融資租賃等作出規定;有完善的會計準則,但在稅收方面沒有形成系統完備的融資租賃稅收法律,各地執行標準也存在差異。針對融資租賃的專門法律,目前還沒有。她說,一部融資租賃法至少要包括:一、機構管理:包括租賃機構設立的原則、各類租賃公司申請及審批的程序、業務范圍、業務監管、風險控制等;二、融資租賃業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第三人,與《合同法》的銜接;三、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除貸款、股權融資外是否可以債權融資、發行債券等;四、登記制度: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的,設立類似抵押的登記制度,規定登記部門及程序等,避免合同欺詐,確保租賃物的所有權權屬;五、不動產、機動車等為租賃物時的特殊落戶制度;六、與海關法、外匯管理法、稅收法的銜接;七、退出機制:包括租賃公司的破產、清算等制度。目前的法律規定太原則而且零星瑣碎,很多具體問題無法操作。
張稚萍認為,融資租賃法是對出租人和租賃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應對租賃公司的組織形式、執照許可(是否金融機構、除租賃以外能否做其他業務)、最低資本金的要求、資金來源(能否吸收存款、發行債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合同負債的總體水平、期限、流動性的要求、租賃設備種類限制、會計要求等作出規定。
在飛機租賃業務中,屈延凱認為,立法首先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租賃物的登記制度和取回制度。目前關于飛機的登記制度已經解決,但是對飛機的其他附屬部件的登記制度還是不明確,如發動機,因為飛機要經常替換發動機,而發動機經常作為獨立的物件流通,這個物件屬于誰?法律沒有明確。另外飛機租賃到期,或承租人難以償付租金,如何取回?是所有人自己取回?還是通過法院下發支付令,通過司法取回?他認為,這些都需要在融資租賃法中給予明確。(陳煜儒)
昨天(16日),國內某航空公司高層透露,交通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民生銀行和招商銀行正在申請成立飛機租賃公司,預計將于近期獲批。
過去十年中國飛機租賃業務規模增加了一倍,但外資租賃公司長期占據主導地位。目前,國內航空公司90%的融資租賃是通過境外融資租賃公司完成的。上述某航空公司高層人士表示,在這種背景下,中國政府很可能批準國內銀行成立飛機租賃公司,以擴大國內航空租賃企業的市場份額,此舉也將有利于改變中國貿易失衡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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