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眾舉報機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并公布結果。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對廣播電視廣告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處理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要求播出機構在指定時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廣告,或者作出暫停播出商業廣告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播出機構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合法資質,非廣告經營部門不得從事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記者不得借采訪名義承攬廣告業務。
第三十四條播出機構應當建立廣告經營、審查、播出管理制度,負責對所播出的廣告進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播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等檔案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食品、化妝品、農藥、獸藥、金融理財等須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批的商業廣告,播出機構在播出前應當嚴格審驗其依法批準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經審批、材料不全或者與審批通過的內容不一致的商業廣告。
第三十七條制作和播出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需要聘請醫學專家作為嘉賓的,播出機構應當核驗嘉賓的醫師執業證書、工作證、職稱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并在廣告中據實提示,不得聘請無有關專業資質的人員擔當嘉賓。
第三十八條因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導致播出的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對有關播出機構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推動建立播出機構行業自律組織。該組織可以按照章程的規定,采取向社會公告、推薦和撤銷“廣播電視廣告播出行業自律示范單位”等措施,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插播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替換、遮蓋廣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播出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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