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秩序,促進廣播電視廣告業健康發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以下簡稱“播出機構”)的廣告播出活動,以及廣播電視傳輸機構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廣告包括公益廣告和商業廣告(含資訊服務、廣播購物和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等)。
第四條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合法、真實、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鼓勵廣播電視公益廣告制作和播出,對成績顯著的組織、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廣告內容
第七條 廣播電視廣告是廣播電視節目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堅持正確導向,樹立良好文化品位,與廣播電視節目相和諧。
第八條廣播電視廣告禁止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宣揚邪教、淫穢、賭博、暴力、迷信,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侮辱、歧視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誘使未成年人產生不良行為或者不良價值觀,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絕對化語言,欺騙、誤導公眾,故意使用錯別字或者篡改成語的;
(九)商業廣告中使用、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使用、變相使用國家領導人、領袖人物的名義、形象、聲音、名言、字體或者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形象的;
(十)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中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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