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
12.1 項目基本情況 全國病險水庫達3萬余座,水庫的攔蓄、調配能力受到削弱,對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城鎮、交通干線和工礦區等設施構成威脅,水庫效益嚴重衰減,進而制約了水利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與保障作用的發揮。為此,國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為繼續推進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審核水利部編制的《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二期工程規劃報告》(以下簡稱《二期工程規劃》),確定中央補助的重點病險水庫共2112座,估算總投資368億元,其中中央投資190億元。截至2006年底,已安排《二期工程規劃》項目投資計劃93億元(其中中央水利建設投資46億元),安排了519座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建設。
12.2 投資規模和重點 2007年,初步安排中央投資32億元用于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其中中央預算內投資8億元,國債投資24億元。中央投資用于列入《二期工程規劃》內且前期工作完善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投資與地方配套投資比例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為1:2、1:1及2:1。
12.3 申報程序和要求 申請中央投資補助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需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和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及隨文下發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進行項目及投資建議計劃申報等工作。
(一)前期工作。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進行管理。(1)安全鑒定:在大壩安全鑒定工作中,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大壩安全評價導則》對水庫進行安全評價。按照水利部頒布的《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安全鑒定。(2)安全鑒定核查:中央補助投資的病險水庫,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將安全鑒定成果報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及相應的核查承擔單位,由核查承擔單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鑒定成果核查意見,經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確認后印送地方。(3)項目審批:病險水庫必須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鑒定,并在履行建設程序后安排開工建設。總投資2億元(含2億元)以上或總庫容在10億立方米(含10億立方米)以上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水利部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要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建設規模和內容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在其概算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審批。總投資2億元以下且總庫容在10億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單位庫容(每立方米)建設投資大于4元的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可直接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經流域機構復核后,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抄送水利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其它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審批程序,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二)項目和計劃申報。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年度計劃要按照管理權限逐級申報,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查后,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申報項目和年度計劃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壩安全鑒定書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鑒定成果核查意見報告。(2)初步設計批復文件。(3)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投資的承諾文件。(4)經批準的水庫水管體制改革方案,財政部門撥付“兩費”的有關文件。(5)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名單。(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按照整體推進各地病險水庫加固工程建設的原則,根據各地項目驗收情況和水管體制改革實施情況,對各省上報的項目進行研究,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12.4 項目后期管理
(1)中央補助投資全部用于大壩穩定、基礎防滲、泄洪安全等主體工程建設,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各地要對各個渠道承諾的配套投資落實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確保投資按時、足額到位。凡經稽察、審計發現地方配套資金不按承諾文件到位,將視情況停止對該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
(2)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投標招標制、工程監理制等各項制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主任令第3號)及有關規定,加強計劃管理和財務審計。凡進行施工的項目,必須有經過批準的施工設計方案,嚴禁邊施工、邊勘察、邊設計的“三邊工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各階段工作必須實行嚴格的資質管理,大中型水庫除險加固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任務,要由具有甲級或乙級(大型水庫必須是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項目法人、監理、設計及施工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體系,各單位要嚴把質量關,對因本單位的工作質量所產生的工程質量問題承擔責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發生病險情況,確保工程質量和按期完工。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完工后,要抓緊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送水利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竣工驗收后,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完善各項工程管理措施,確保大壩安全。
(3)水利部對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實施監督管理。在項目實施階段,省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不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和存在問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將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各地在進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的同時,要抓緊進行水管體制改革,精簡機構和人員,落實管護經費,降低管理成本,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和獎懲辦法,加強和改善對水庫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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