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有權查詢單位個人名義存款
昨天(8日),審計署與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對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工作進行規范。
今年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審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為進一步落實上述規定,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有權依法向有關金融機構查詢單位賬戶和個人存款,并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內容,主要包括其開戶銷戶情況、交易日期、內容、金額和賬戶余額情況,以及交易資金流向等記錄。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說,與原審計法及有關規定相比,審計機關的查詢權限得到進一步擴充,即從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擴大到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并新增加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則應當依法協助審計機關辦理查詢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此外,對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個人存款的情況和內容,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保密,不得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存款人。(記者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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