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一)食品操作人員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倉庫應當通風良好。
食品原料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或貯存區域應分開設置,并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三)餐飲服務食品加工經營場所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孽生條件。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五) 操作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要戴口罩。
進入食品處理區的非加工操作人員,應符合現場操作人員衛生要求。
(六)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加熱至中心溫度70℃以上;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冷卻后及時冷藏。
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制作涼菜應當達到專人、專室、專工具、專消毒、專冷藏的要求。
(七) 用于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標志或區分明顯,并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設備應當在使用前進行消毒。
(八) 按照要求洗凈、消毒餐具、飲具,并將消毒后的餐具、飲具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餐具、飲具。
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具、飲具。
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經營者須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索取有關票據及符合餐具、飲具衛生標準的檢驗報告等憑證。不得購置、使用沒有資質或沒有檢驗合格報告的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
(九) 餐廳店堂應當保持空氣流通、設施整潔,餐具擺臺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應當重新進行清洗消毒。
(十) 運輸食品原料的工具與設備應當保持清潔,必要時應消毒,運輸保溫、冷藏(凍)食品應當有必要的并與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
(十一)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實行分餐制或在餐桌專門放置公用餐具。
第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預案實施細則,按照職能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基本情況,向當地衛生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圍內的下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一)事故涉及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事故涉及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逐級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事故發生在學校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及時逐級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其它需要實施緊急報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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