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評價機構及其評價行為將得到進一步規范,將單一收益指標作為唯一標準、短期排名等做法將被叫停。
證監會13日公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對基金評價機構的設立、業務行為、引用發布、責任追究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要求。
目前,國內基金市場有外資和內資基金評價機構,各大財經網站也從事或參與基金評價方面的業務,形式往往表現為基金評級、回報率排名等形式。
業內人士表示,目前開展基金評價業務的機構龐雜,缺乏統一規范,有些評價結果甚至具有誤導性,容易造成基金競爭同質化,并催發其短期行為。
與通常采用設定準入門檻的監管方法不同,《規定》更強調了自律管理,將基金評價機構的設立權交給市場。按照要求,基金評價機構應注冊成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接受其自律管理,同時向證監會備案基金評價方法和內控制度等相關文件。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接下來證券業協會還將制定并公布《規定》的配套細則,對基金評價機構申報成為會員的資質條件等做出具體要求。
對于基金評價業務,《規定》提出了長期性、公正性、全面性、客觀性、一致性、公開性等六項原則,并特別強調不得將單一收益指標作為基金評級的唯一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對基金評價業務明確提出了禁止性規定,評價機構不得對不同分類的基金進行比較,不得對同一分類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進行評級;成立期少于36個月、處于建倉期的基金均不得評價;基金評級期間必須大于36個月,評級更新間隔需大于3個月;同時,單一收益指標排名的排名期間必須大于3個月,單一收益指標排名的更新間隔需大于1個月。
在對基金評價結果的引用和發布上,《規定》明確,基金公司、基金銷售機構、指定信披媒體不得引用或發布不具備證券業協會資格的機構提供的基金評價結果。(記者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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