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衛生廳近日發出《關于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出生等醫學信息管理的通知》,提出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在實施孕產期保健服務期間,應告知孕婦提前確定新生兒姓名,以便準確簽發。
據介紹,1993年1月1日起,衛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要求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必須使用全國統一制定的《出生醫學證明書》,作為嬰兒出生的醫學證明。但由于部分醫療機構簽發出生證時,部分項目填寫不完整,特別是新生兒姓名空項等,由于種種原因出現偽造身份、姓名等現象,影響了出生登記的準確性。
《通知》提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所有項目必須真實、完整;應要求新生兒父母出示身份證原件,并查驗身份證真偽,準確記錄新生兒父母親的身份證號碼。對于無法識別的身份證,先復印留底,暫不簽發,待提供真實身份后按規定的程序簽發。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要健全和落實新生兒出生、死亡登記報告制度。所有開展助產技術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包括民營醫院),應于今年年底前在婦產科配置第二代身份證驗證閱讀器,查驗身份證真偽,并保存身份信息一年以上。(段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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