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決策運行機制
第一節 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二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條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模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制度;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指引;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投資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投資股票、無擔保債券,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和股權計劃、股權和不動產等高風險資產以及委托投資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應當根據董事會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會審定;
(三)執行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四)按照授權調整資產戰略配置;
(五)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并獨立于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它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三)根據授權執行經審定的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四)負責日常投資、交易管理;
(五)履行委托人職責;
(六)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在研究、投資、交易、清算、風險控制、考核、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墻體系,實現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第三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對保險資金運用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核和監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于更換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 資金運用流程管理
第三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制度;
(五)保險資金運用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 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保險資金運用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準,嚴格分離前、中、后臺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
第三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到期日等負債指標,選擇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臺,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構建投資池、備選池和禁投池體系,實時跟蹤并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局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權限、標準、程序、時效和責任,并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四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交易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以及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
(二)嚴格隔離交易決策與交易執行;
(三)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現代化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等其他內容。
第四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準,以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為基礎,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
第四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化管理系統,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化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
信息化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數據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臺共享。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對保險資金運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應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并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防范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資金特性為基礎,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風險限額、風險偏好和風險容忍度,采用期限缺口分析、久期缺口分析、利率敏感性測試、現金流檢測、情景測試和資本充足性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第四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合理的評價標準和管理策略,分析保險資金成本、期限分布狀況、資產風險收益特征以及資產負債現金流缺口,防范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評估和管理利率、匯率風險以及證券市場波動風險。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定期和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及時撰寫評級報告和跟蹤、復評報告。
第四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
第四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發揮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全面稽核審計。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保險機構年度審計應當聘請有相關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中應當單獨揭示保險資金運用管理的合規情況和風險狀況。
第五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并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確保相應崗位和人員對相關部分或者全部保險資金運用活動有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并列席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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