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 資金運用范圍
第二節 資金運用模式
第三章 決策運行機制
第一節 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二節 資金運用流程管理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范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含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應當注重集中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遵循安全、穩健,兼顧增值的原則。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 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資金運用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辦理銀行存款,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注冊資本和凈資產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兩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投資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及有關部門批準發行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所投資基金的基金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沒有不良記錄,投資團隊穩定;
(二)首只基金契約生效時間超過一年;
(三)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穩定增長。
第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投資境內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
第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從事不動產投資,主要包括基礎設施類不動產、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等。
第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資本金可以從事自用物業和以控股為目的的股權投資。其中以控股為目的的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限于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金融類企業;
(三)與保險業相關的公司。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于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創業板股票,或者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利用股票投資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和操縱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將投資資產用于信用交易,或者向他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五)投資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的不動產;
(六)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投資非金融類企業股權;
(七)其他中國保監會禁止的投資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