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發布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并于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主要涉及銷售費用結構和水平、尾隨傭金和短期交易贖回費等方面的規范。
“開放式基金費用收取、費率結構及銷售機構盈利模式等問題日漸顯現”,起草說明如是描述發布《管理規定》的背景。具體包括:基金公司向銷售機構支付尾隨傭金和一次性獎勵普遍,且支付方式缺乏規范;基金銷售渠道結構不均衡;部分投資人將基金作為投機品種進行頻繁申購贖回,一些機構運用資金優勢進行短期套利。
規范銷售行為,引導理性市場
該規定中提到,“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銷售機構支付非以銷售基金的保有量為基礎的客戶維護費,不得在基金銷售協議之外支付或變相支付銷售傭金或報酬獎勵。”
對此,晨星中國基金分析師王蕊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這是該規定最值得稱道之處。它可以引導銷售人員幫助投資者正確地買基金,而不是之前的頻繁買賣操作。銷售人員引導投資者慎重選擇后盡量長期持有,這將有助于市場回歸理性。
“一次性獎勵的叫停和尾隨傭金的規范,和證監會最近強調的不要盲目追求基金規模也是相一致的。這些做法之前都有口頭強調,這次是通過法規來明確規范。它能讓競爭更加有序,避免投資者因市場短期波動和不熟悉基金運作特點,而把基金當成股票操作,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好買基金研究中心研究總監樂嘉慶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抑制短期套利
《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對于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1.5%的贖回費;對于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0.75%的贖回費。按上述標準收取的基金贖回費應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此,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江賽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短期交易的額外贖回費有利于限制機構的短期套利,但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會這么做,新發的基金可能會增加這樣的條款,老的基金這樣操作要先修改基金合同”。
固定收益類基金可能會更積極主動地設置較高的短期贖回費,王蕊分析說,“套利行為比較多的相對而言還是固定收益類的基金,債券型基金可能通過打新股套利”。
“此前出臺的基金評價暫行辦法也是倡導長期投資,這次的銷售費用管理條例里最重要的也是對短期贖回收取較高費用。”樂嘉慶特別提及監管層立法精神的一貫性。同時他指出,“這個政策把短期贖回懲罰的權利下放給了基金公司,要不要懲罰及懲罰的力度是由基金公司來掌握的”。
不同基金區別對待更省錢
此外,對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資人,《管理規定》要求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購(認購)費用。
好基匯研究員宋娟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分析稱,投資者在申購基金產品時,如果持有時間長的話,可以選擇后端付費,因為申購后持有的時間越長,費率越低。投資者如果要短期操作,選擇可以在二級市場交易的基金在交易費用上會更為劃算,比如LOF、ETF或者是封閉式基金。二級市場賣出基金,第二天即可轉出資金,這對有流動性需求的投資者來說,更為便利。
樂嘉慶稱,投者首先要有規劃,如果投資期超過三個月,該規定中的懲罰措施就沒有影響,少于3個月就要考慮如何均衡收益和懲罰。后端收費也對長期投資者有利,時間足夠長可以省掉申購費。
“同類產品要比較銷售費用的高低,因為成本影響非常大,特別是時間越長成本的累積效應就越大。買指數基金則要選擇跟蹤標的指數好的,跟蹤誤差越小越好。對指數的模擬程度越好,費用也相對越低。”王蕊建議。
同時,她指出還要注意年度運作費用,特別是指數基金。在跟蹤標的相同的情況下,要選擇年度運作費用比較低的。而一次性費用主要就是申購和贖回費,固定收益類對一次性費用的敏感度最高,因為其收益本身就不是很高,而年度運作費用和一次性費用在招募說明書里都有相關說明。
“當然,費用不是選擇基金的最重要因素,主動型基金肯定是先看基金業績和風險。在同等條件下,選擇費用低的。被動型基金則直接選費用比較低的。”王蕊說。(王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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