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央企業該不該從事金融衍生產品業務
既然金融衍生產品具有很高的風險,央企從事這項業務又造成重大損失,那么今后該不該從事這方面的投資業務呢?回答是肯定的,我們不能因噎廢食,不能因為出了問題而否定金融衍生產品的功能和積極作用。可以這么說,在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經營、投資日益國際化的今天,如果不能利用金融衍生產品的規避風險和價格發現功能,無論對一個國家經濟和一個國際化的企業來說,都是巨大的風險。
當前,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全球化競爭的日益加劇,我國對能源、原材料、礦產資源等大宗商品的需求量與日俱增,在國際市場上是名列前茅的大買家,形成了影響全球商品價格的“中國因素”,而國際市場相關商品的價格波動給我國帶來的沖擊也是巨大的。從中國經濟發展趨勢分析,當前及未來相當一段時期我國對外部資源和能源的依賴程度將繼續提高,使國內企業不得不面對國際市場上商品價格波動帶來的巨大風險。同時上述產品價格的高位運行及不斷上揚,對于消費需求旺盛的中國而言,勢必產生重要影響。
以石油為例,隨著世界經濟的復蘇,世界石油需求快速增長,尤其中國的需求增長量占到很大一部分。2003年中國石油(行情股吧)表觀消費總量2.67億噸超過日本,成為排在美國(9.14億噸)之后的全球第二大消費國,2005年超過3億噸,2008年達到3.65億噸。1996年我國成為原油凈進口國,到2008年原油進口量達1.79億噸,進口石油依存度達48%。
其他一些大宗商品,如大豆、銅精礦、鐵礦石、氧化鋁等,與石油一樣,進口量已經占到國內消費的50%以上,且國際市場價格還在節節攀升。由于我國企業對國際市場進口商品的依存度越來越高,因此,國際上大宗商品價格的不斷上漲,必然大大增加我國企業的進口成本,作為國內企業利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以規避價格波動風險,成為企業有效管理風險,實現穩健經營的一種重要手段。越來越多的企業需要利用這些工具來規避價格風險已成必然趨勢。
同時,國內的一些資源開采型的生產企業,在國際市場行情不斷高漲的情形下,雖然不開展期貨套期保值有可能獲取更加豐厚的利潤,但市場行情未來的趨勢誰也無法準確預測和掌控,為了防止大漲以后的大跌,企業需要舍棄伴隨可能高利潤的風險,而利用這些工具鎖定未來的預期利潤。
另外,目前中國國內金融體系還在不斷完善,而國際金融市場匯率、利率變動頻繁,對于我國大量進出口企業來說,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規避匯率、利率風險,能夠增強我們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和實力。以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為例,對于那些附加值比較低或者主要靠價格優勢出口的企業來說,人民幣匯率的任何變化都會給他們帶來較大影響,有些企業的利潤率本來很低,如果不采取措施規避匯率、利率風險,可能將面臨嚴峻的生存危機。因此,對于已經習慣于原有固定匯率機制的貿易企業,除了盡快適應新的匯率機制,努力增加自身抗風險能力之外,還需要依靠各類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來規避風險,擴大盈利空間,保持平穩持續發展。
可以看出,如果不讓企業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就相當于把它們的手腳捆起來,這些企業在不能對沖風險的情況下,就難以和國外公司抗衡。一個好的企業,一個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必須努力規避自己無法控制的風險。因此,央企應按照自身業務發展的要求,在提高風險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審慎理性地開展金融衍生產品投資業務,對于企業規避風險,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四、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應注意的問題
綜上所述,央企不僅可以而且應該正確利用金融衍生產品工具來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但是,這一工具的運用是有必要條件的,否則,將會事與愿違,適得其反。
1.要嚴格合規。境外金融衍生產品業務得到批準的才可以做,沒有得到批準的不能去做。目前國家只批準31家企業有資格從事境外金融衍生產品業務,其中央企有16家,大多數央企顯然不具備直接從事境外衍生產品投資的資格和條件。應該鼓勵央企通過國內金融機構購買符合自身業務性質和風險狀況的產品,或者在境內期貨交易所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對于有資格投資境外金融衍生產品的企業,也要根據自身的實力和業務水平審慎投資。一是不要涉足不熟悉領域,不參與不熟悉業務。二是投資必須與自身規模、需求相適應。三是遵循境外法律和投資規則,合規操作。
2.要明確目的。央企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目的是為了規避風險,鎖定成本,絕不是為了投機營利,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企業應該是衍生產品的使用者,而不應該成為做市商(出售者)。中央企業在現有的管控能力和投資水平下,做金融衍生產品業務主要就是套期保值,發揮其規避風險、鎖定成本的功能。做套期保值業務,嚴格遵循期貨套期保值中“數量相等、方向相反;期貨盈(虧)、現貨虧(盈)”的原則,業務量要與企業的需求及規模相適應,切不可越過紅線套利投機。期貨與現貨是套期保值產品的統一體,要綜合核算,不要以單一方面盈虧論輸贏。
3.要確實弄懂。所謂弄懂,就是要熟悉產品,搞清風險,明確責任。對決策層來說,關鍵是要所聘請的財務顧問機構把全部風險羅列出來,不能風險敞口,不能承擔必要成本以外的風險,所有可能存在的風險都要有止險措施,并要財務顧問承擔未告知風險的責任,以合同形式確認,嚴格把住這一關,否則就堅決不做。而對企業運作機構來說:一是要有較高的投資業務水平。金融衍生產品投資專業性極強,合同既涉及經濟金融,也涉及法律;既涉及財務和投資知識,也涉及較高深的數理知識甚至英語技能。要真正搞懂合同內容,就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水平。因此,必須注重這方面的人才培養和引進,企業管理者也要相應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二是要確實搞清風險。投行在兜售產品時,必須要求對方把可能存在的風險講全講清講透,把有關風險點逐一羅列出來,這樣才能預知風險,權衡利弊,科學決策。三是要重視評估咨詢。對產品投資的可行性要組織專家團隊認真咨詢評估,可聘請熟悉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獨立于投行的咨詢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并特別注意其與投行、投行與對家有無關聯關系。四是要明確法律責任。一份合同就是一份法律責任文書,在審核合同和雙方談判時,必須明確交易中雙方及財務顧問各自的權利責任以及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不能稀里糊涂地虧了血本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切實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4.要控制風險。企業從事金融衍生產品業務,必須高度重視風險的防范和控制。一是要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真正理解金融衍生產品高收益、高杠桿、高風險的固有特性。要有正確的投資動機、良好的投資心態,消除賭徒心理,審慎投資,理性操作。二是切實執行風險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要建立有效防范和監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管理制度。要建立風險的識別、預警、評估和應對止損機制。一旦出現風險要盡快采取措施果斷止損,切忌翻盤心理。要建立完整的內部控制程序,規范業務流程,前中后臺一定要嚴格分開,相互制約。要建立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按照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進行投資決策和執行事項授權并權責明確,確保企業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在規定的權限內盡職盡責開展業務。要實行風險監控部門獨立報告制度,并定期進行審計。要定期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自查自檢,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要建立風險防范的法律救助體系,使企業的風險管控有切實的法律保障。三是要重視人才、技術的保障作用。加強高素質專業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挖掘風險管控中“人”的首要因素。還要注重運用信息化等技術手段,提高管控水平和效率。四是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建立內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加強對違規事項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力度。對在金融衍生產品業務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違規操作(即使盈利)或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員,以及在日常監管中虛假披露、隱瞞損失、不配合監管工作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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