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產品風險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據銀監會網站,近日,銀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產品風險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和目的?
答:隨著我國經濟全球化不斷加深,機構客戶在“引進來”、“走出去”的過程中,其主業經營日益受到國際市場上的利率、匯率、大宗商品價格等市場風險要素的影響。因此,機構客戶具有使用衍生產品管理相關風險的真實需求。
境內機構客戶使用衍生產品對國際市場的匯率、利率風險進行管理的做法已開展多年。業務開辦前期,主要是國際化程度較高的機構客戶。由于本身具有國際化業務,對國際市場相對熟悉,多年來,這些機構客戶使用衍生產品進行風險管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隨著人民幣匯率、利率市場化程度的加深,機構客戶在人民幣市場風險領域的風險管理需求不斷加大,參與衍生產品交易的機構客戶數量也日益增多。
機構客戶的衍生產品交易主要通過與境內銀行交易的方式進行,境內銀行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產品后,再與非境內注冊機構進行“背對背”平盤交易。對于境內銀行而言,這并非完全無風險的中間業務,銀行同樣面臨著衍生產品市值變化對信用風險產生影響、境內外交易適用法律不同的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境內銀行應切實關注和評估各類風險及其影響程度,并重視內部制度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加強風險管控。
此外,在非境內注冊機構營銷人員的推動下,機構客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交易衍生產品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高杠桿、過于復雜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產品,有的甚至嚴重脫離了機構客戶的真實經營需求。
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產品,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中的風險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風險,促進業務健康、有序發展,銀監會發布了本《通知》。
問:銀監會對目前機構客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交易衍生產品的基本評價,以及如何看待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其中的作用?
答:國際金融危機也暴露出境內機構客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衍生產品交易中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方面,境內人民幣衍生產品缺乏,難以滿足機構客戶的風險管理需求,使得機構客戶選擇了與境外市場風險指標掛鉤的復雜衍生產品,引入新的境外市場風險;另一方面,機構客戶對衍生工具的正確認識、熟練運用能力以及企業內部決策機制、風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產品設計開發、客戶營銷、風險揭示等各環節的風險控制仍需進一步加強。
銀監會認為,內部治理完善的機構客戶在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時,應經由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及其授權的相關人員審批,并配備財務與法律等專業人員,如有需要還可向獨立第三方(會計師或律師等)進行咨詢,以充分識別衍生產品的結構、風險以及與自身需求的匹配度。此外,成熟的機構客戶一般還會采取“貨比三家”的做法:向多家銀行了解、詢價后,方確定與之交易的銀行。機構客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衍生產品交易是機構客戶自主的市場行為,適用“買者自負”的原則,即機構客戶是否進行衍生產品交易、交易哪類產品、與哪家銀行交易等各個環節中,均由機構客戶自主決定。
但考慮到我國機構客戶參與衍生產品業務時間普遍不長、內部專業人員不足、獨立第三方作用發揮不足等現實因素,銀監會也反復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相對成熟的市場參與主體,始終應該遵循“賣者有責”原則,并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及市場培育、投資者教育義務。
問:《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客戶進行區分的意義是什么?
答: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衍生產品業務的客戶(交易對手)主要分為三類,包括機構客戶、個人客戶、金融機構。《通知》中的機構客戶是指除個人客戶和金融機構以外的客戶。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個人客戶之間的衍生產品交易,主要通過理財產品進行,由于個人客戶的特點,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個人客戶交易衍生產品應按照銀監會個人理財業務相關規定執行。
金融機構是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金融機構的準入、內部治理、風險管控等方面都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專業監管,在衍生產品交易領域屬成熟的參與者。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易,應按照有關金融機構同業間交易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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