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內完成理賠審核
舊《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當上述證明和資料不完整時,保險公司應當通知其補充提供。實踐中,有的保險公司故意每次只通知補充提供一部分資料,并以證明和資料仍不完整為由多次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借此拖延賠付時間。修訂后的《保險法》規定,上述情形下,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舊《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這一規定由于缺乏明確的時限規定,有的保險公司常常以未完成核定為由,故意拖延賠付時間;認為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也不及時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新《保險法》規定:1、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2、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此外,還必須說明拒絕賠付的理由。
舊保單是否受新法保護?
舊保單是否受新法保護?就這個問題保監會法規部負責人楊華柏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舊保單是否適用新《保險法》涉及到法的銜接問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只能沿用舊法。不過,出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針對長期壽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將盡快與相關部門協調,爭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確定保護已簽訂保險合同且合同處于存續狀態消費者的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認為,從哪個節點算,有三種方法。最有利于投保人的是從合同成立時間算,最不利于投保人的是從法院受理時間或者糾紛發生之時算,折中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間。他建議以保險事故發生時間算,因為修改《保險法》的主要原因就是以前的規定不合理,按照新《保險法》的精神,這樣計算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從而實現雙贏。
目前這一問題也是行業爭論最多的,但具體細則要看保監會出臺的司法解釋結果。
受益人實施非法行為,保險公司也得賠
10月1日起,如果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受益人將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仍要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這是即將實施的新《保險法》的亮點之一。
原《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公司不賠錢。為了更好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新《保險法》第43條規定,此種情形下,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利益仍受保護。
對此,有專家指出,舊《保險法》的規定對于無辜的被保險人不公平,新《保險法》修訂后重點加強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賠付風險增加,費率會上調?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險在保障范圍上有所拓展,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因此費率上調在所難免。
如某公司的重疾保險,30歲男性購買20萬保額的該產品,采用30年繳方式支付,原產品的價格大約為6060元,而新版的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增長的幅度約為4.60%。照此價格核算,購買新產品,30年繳費年限,多繳的費用總計大約為8400元,相當于多交了一年多的保險費用。
目前市場上還有部分即將停售的重疾險在賣。是購買新產品獲得更多保障?還是購買舊產品,需要根據個人需求做出決定。
賠付范圍放寬,重疾險成為附加險種?
為應對新《保險法》的諸多改動,各家保險公司近期也開始對部分產品進行調整。據報道,部分公司將在9月底集中停售部分產品,主要集中在重疾險和分紅險。停售的產品中,部分將永久性停售,部分產品在升級后將重新投入市場。
前期由于新法中增設的“不可抗辯”條款,保險公司陸續停售了部分重疾險產品。隨著“十一”臨近,調整后的新重疾險也開始陸續面世。新推出的以重疾為賣點的保險,都是附加險,均需要附加在年金險或者終身壽險上購買。因為純重疾險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會成倍增加,因此,新推的重疾險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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