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容易、理賠難”頑疾有望根治
由于保險知識專業性極強,保險合同雙方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有學者認為,保險法從立法意旨上應該是一部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法。所以“對于消費者利益保護不利”,成為現行的保險法飽受詬病之處。
8月26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下稱《草案》)。當日會議中,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條文以加強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成為了與會人員討論的焦點問題。
“不可抗辯”規則首次引入
《草案》是如何體現保護消費者利益精神的呢?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保險法專家苗鳴宇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加強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是此次對保險法修訂的重要內容。在他看來,《草案》第一次將“不可抗辯條款”引入保險合同之中,是此次《保險法》修訂最明顯的變化。該條款對加強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十分有利。
“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保險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經過一段時間(一般為兩年),就成為不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而主張合同無效并拒絕賠償保險金。
“不可抗辯條款”源于英國,英國的保險人在美國銷售的人壽保險單中首先使用了該條款。從國際保險業來看,目前“不可抗辯條款”已經成為商業慣例,成為壽險條款中的固定條款,并在很多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而我國的保險法及保險條款中一直沒有相關規定。
資深保險業律師李濱認為,國際保險業的發展實踐證明,承認“不可抗辯條款”是保護消費者合法的合同利益、促進保險業誠信經營和發展的有效手段。
解決“理賠難”問題
對于普通的投保人來說,“不可抗辯條款”可能只是一個晦澀枯燥的法律術語。但是資深保險業律師李濱卻對此條款寄予厚望:將“不可抗辯條款”引入保險合同之中,將會解決困擾保險行業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
李濱對《中國經濟周刊》介紹說,“投保容易,理賠難”是導致保險業不被信任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往由于“不可抗辯條款”的缺失,在我國的保險實踐中,一些保險公司經常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并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管這份合同已經履行了多少年。
“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向保險人說明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這固然是違反了誠信原則的要求,但如果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濫用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的話,將更不符合誠信原則的要求。”苗鳴宇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苗鳴宇副教授認為,“不可抗辯條款”的缺失導致了兩方面的惡果:一方面,因為保險人在沒有條款約束的情況下放寬了投保時的審核條件,使那些希圖騙保的投保人以為有機可趁,紛紛投保,存在不誠信隱患的保單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壽保險往往是長期的,對于那些因過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來說,多年以后再翻舊賬,突然發現自己失去了保險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樣條件的保險,保費將激增。顯然,這對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
在李濱律師代理的保險糾紛案件中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在保險消費者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的期間,保險公司每年都會行使收取保險費的合同權利;當保險消費者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又會因為保險消費者的“未如實告知”而行使合同解除權,并且不承擔履行支付保險金的合同義務,使保險消費者的締約目的和合理期待無法實現。
李濱律師為記者舉了一個典型案例:2001年9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張女士,為自己的丈夫張先生在某人壽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購買了一款主險和包括醫療險在內的幾款附加險。
2003年,因為經濟問題,張女士想退保,在得知主險退保會有很大的損失的情況下,認為丈夫身體健康的張女士退掉了附加的醫療保險。
2005年,張女士的丈夫因病住院治療,后被確診為肺癌,并于當年病逝。隨后,張女士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
2006年2月,對于張女士的理賠申請,某人壽保險公司給出了拒賠決定,理由是:“隱瞞了張先生的病情,違反告知義務”。雖經張女士一再解釋之前并不知情,但該人壽保險公司還是堅持拒賠決定。張女士無奈之下只有求助于法律。
“對于此案來說,如果保險業承認了‘不可抗辯條款’這一國際慣例,此次糾紛完全可以避免,張女士可以直接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李濱律師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李濱律師認為:在法律上確認“不可抗辯條款”不但將會大大的減少人壽保險的理賠糾紛,同時也會讓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嚴格審查保險消費者的風險情況和告知事項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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