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一:拒賠沒那么容易。
近年來,國內部分保險公司形成了一種“潛規則”:保險人收取保費時不認真審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實,出險時則竭盡全力嚴格審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實存在漏洞不可。有的保險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實告知,也不制止。這樣一來,如果不出險,就坐收保險費;如果出險,則以未如實告知為由,不賠保險金、不退保險費。這種事情多了,很多人得出保險公司“都是騙子”的結論。
這一狀況有著深刻的法律根源。原來,我國現行保險法和各保險公司目前使用的保險條款中都未對保險人的這一做法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留下了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漏洞。此次修訂的最大亮點當屬引入了“不可抗辯條款”:保險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經過一段時間(一般為兩年),就成為不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而主張合同無效并拒絕賠償保險金。當然,如果投保人一開始就是為了詐騙保險金或惡意謊報被保險人的年齡,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賠。
看點二:放寬了保險利益主體范圍。
現在不少單位以福利的形式為職工投保家庭財產險,由單位作為投保人出錢投保,職工作為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眾所周知,單位對于職工的個人家庭財產一般毫無保險利益可言。但現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如果嚴格按照這一規定來判斷,則這類保險合同均為無效。而就一般法理而言,這種投保行為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以私分、轉移國有資產為目的的除外),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這就造成了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的不一致。
修訂草案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與現行保險法相比,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由單一的投保人擴展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這一修訂順應了我國保險業的現實需求。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贈與型保險、團體保險等險種以及代購代付保險費等行為將告別合理不合法的尷尬境地。
看點三:保險合同的解釋更加客觀公正。
現行保險法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一規定長期以來飽受爭議。
事實上,對客觀情況不加任何區分,只要雙方發生爭議,就做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并不實事求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也有任意擴大這一“有利解釋原則”的傾向,希望通過對合同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來平衡他們與保險人之間的強弱對比關系。其實,隨著保險法此次修訂完善,特別是不可抗辯條款等內容的出現,投保人的權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已經沒有必要過分依賴這種方式來平衡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的利益。所以修訂草案中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在做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之前,先按照“通常理解”對保險合同予以解釋。
看點四:財產保險為“有車族”作“貼心”修改。
首先,車輛轉讓后的保險銜接問題得到妥善解決。修訂草案提出,當保險標的發生轉讓時,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將由受讓人承繼。這與現行保險法的規定有非常大的差別。以二手車買賣為例,依現行保險法,原車主A將車賣給B后,如果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保險的過戶手續,則A、B二人均無法獲得保險保障,即使保險合同仍然合法有效也無濟于事。而修訂草案則賦予B在一定條件下索賠的權利。另一方面,草案規定如果轉讓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增加,并且恰恰是因為這種增加的風險而發生了保險事故,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責任保險的賠付進一步完善。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但在生活實踐中,保險人往往拒絕直接向受損第三人支付保險金。這時,作為被保險人的車主,以及實際承受損失的第三人都面臨很大的壓力。對車主來說,必須先承擔賠償責任,才能去保險公司報銷;對第三人來說,如果肇事者(被保險人)本身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干脆一走了之,他無權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此時,責任保險保障受損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就無法順利實現。
修訂草案對此作出調整:如果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確定的,那么只要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出請求,保險公司就應當直接向受損第三人賠償保險金。在交通事故中,“有車族”給他人造成損失后,不用再擔心費用墊付和報銷的問題了,只要請相關部門界定責任,然后向保險公司提出請求即可。
看點五:為員工上人身保險,用人單位不能自當受益人。
有的用人單位在為員工投保時,將本單位指定為員工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按照保險法的一般原理,這筆保險金的所有權就歸于用人單位。通常情況下,在職員工遭遇意外身亡后,單位會支付一筆撫恤金以示對逝者的哀悼和對家屬的安慰。這些用人單位往往拿這筆保險金作為撫恤金,這樣就可以達到“羊毛不出在羊身上”的目的。
這實際上是將為員工上保險變成單位上保險,單位沒有承擔起自身的責任。有的用人單位甚至將這筆保險金挪作他用,不用來撫恤遺屬。所以此次修訂規定,用人單位可以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但“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看點六:受益人和被保險人關系得到細化。
修訂草案中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這就填補了“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如何處理”的法律漏洞。
如果一份保險合同,指定了多個受益人的,其中部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當然不能獲得保險金。那么,其他受益人是否可以獲得保險金?目前的做法是,保險人有權拒賠,其他受益人拿不到保險金。草案則規定,再發生上述情況,僅僅是“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不再連累其他受益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博士 苗鳴宇 編輯:賀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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