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違約風險暴露
計算違約風險暴露時,專項準備和部分核銷的處理方法與本指引第三十五條(三)的規定相同。
在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對同一零售客戶的貸款和存款進行表內凈額結算,使用考慮凈額結算后的凈風險暴露為違約風險暴露。
在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估計表外項目信用風險轉換系數估計表外項目的違約風險暴露。
第三節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應單獨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
第四十一條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風險加權資產=資本要求×12.5。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
第四節內部評級法未覆蓋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
第四十三條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風險權重為0%。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注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均為0%。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持有我國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持有的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五十一條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的非大額少數資本投資形成的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若金融機構是上市公司,風險權重為300%;若金融機構為非上市公司,風險權重為400%。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對未扣除的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400%。
商業銀行因政策性債轉股形成的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時,可考慮合格質物質押和合格保證主體提供保證的風險緩釋作用。
合格質物包括本節給予低于100%風險權重的金融工具,以及低于100%風險權重的債務人發行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合格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保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較低風險權重。
合格保證主體包括本節對其直接債權給予低于100%風險權重的各類經濟主體。合格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貸款,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較低風險權重。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計算內部評級法未覆蓋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風險暴露賬面金額中扣除所提取的專項準備。
第六章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計算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資本要求×12.5。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應采取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并達到《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的要求。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沒有達到《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要求,應采用標準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商業銀行采用標準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規定計算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風險的資本要求。
第七章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計算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要求×12.5。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可以采用標準法、替代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第六十二條商業銀行采用標準法、替代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應分別達到《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相關要求。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自獲得銀監會批準實施新資本協議之日進入3年過渡期。
第六十四條過渡期內,以住房為抵押品的零售貸款(含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損失率不得低于10%。
第六十五條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和本指引平行計算資本充足率,并遵守下表規定的資本要求底線。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95%
90%
80%
第六十六條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制定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過渡方案,確保過渡期結束時能達到本指引規定的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的覆蓋率要求。
第六十七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本指引自2010年底開始實施,單家商業銀行獲得銀監會批準實施新資本協議后按本指引計算資本充足率。
資本底線計算案例:
(一)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計算
(1)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80
(2)市場風險加權資產 10
(3)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扣除項(含準備金缺口) 3
(4)計入附屬資本中的一般損失準備 1
(5)第一年的調整因子 95%
受底線約束的資本要求={[(1)+(2)]×8%+(3)-(4)}×(5)
=[8%×(80+10)+3-1]×95%
=8.74
(二)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指引》計算
(1)IRB法覆蓋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 55
(2)IRB法未覆蓋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 5
(3)市場風險加權資產 10
(4)操作風險加權資產 5
(5)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扣除項 2
(6)超額減值準備 0.2
按新方法計算的資本要求={[(1)+(2)+(3)+(4)]×8%+(5)-(6)}
=8%×(55+5+10+5)+2-0.2
=7.8
(三)過渡期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計算
受底線約束的資本要求(8.74)大于按該指引計算資本要求(7.8),因此應將資本要求差額對應的風險加權資產[(8.74-7.8)*12.5]加到RWAs總額中去,過渡期風險加權資產應是86.75(75+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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