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指引
(第3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確定的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愿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核心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第四條商業銀行資本應抵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同時計算未并表的資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
第六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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