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十)保薦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分工及人員配置情況的說明;
(十一)研究、銷售等后臺支持部門的情況說明;
(十二)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內核小組成員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證券公司指定聯絡人的說明;
(十四)證券公司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全體董事簽字;
(十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二)最近3年內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通過所任職的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個人簡歷、身份證明文件和學歷學位證書;
(三)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合格的證明;
(四)證券業執業證書;
(五)從事保薦相關業務的詳細情況說明,以及最近3年內擔任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協辦人的工作情況說明;
(六)保薦機構出具的推薦函,其中應當說明申請人遵紀守法、業務水平、組織能力等情況;
(七)保薦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和個人應當保證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資料。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受理、審查申請文件。對保薦機構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對保薦代表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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