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即將頒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通行多年的聯合保薦制度將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同時,適當將保薦與主承銷分離。
保薦、承銷一緊一松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允許聯合保薦。但考慮到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與發行人存在一定關聯關系這一特殊情況,保薦機構在可能與發行人存在影響獨立性的情況下,可以采用聯合保薦。
目前,業界通行的做法是,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實踐中保薦和主承銷完全一體化。主承銷商必須由保薦機構擔任,聯合保薦的項目也是由各保薦機構聯合進行主承銷。
業內人士指出,這樣操作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一是證券發行項目的保薦工作實際上由一個保薦機構就能完成,聯合保薦實際上是對保薦資源的一種浪費;二是從實際進行聯合保薦的項目來看,證券發行上市后的持續督導階段,一旦出現問題,各個券商之間往往互相推諉,不利于解決問題和進行監管。
“但是,完全禁止聯合保薦的做法也不可行?!鄙鲜鋈耸勘硎?。一些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往往與發行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特別是隨著證券公司直投業務的開展,禁止保薦機構推薦直投項目發行上市,將不利于直投業務的發展。因此,《管理辦法》設定了允許實行聯合保薦的特殊情況。
在保薦與主承銷分離方面,《管理辦法》規定,允許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既可由保薦機構單獨擔任,也可以與其他具備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共同擔任?!巴伟l行的證券,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一保薦機構擔任。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與其他保薦機構共同擔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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