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二日電(記者 賈靖峰)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十二日對記者證實,內地《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已完成修訂,更名為《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將明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門檻”,細化監管及處罰措施。
新的《管理辦法》加強了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明確要求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保薦業務各項制度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少數保薦代表人利用其在發行上市環節的便利,淪為“簽字機器”甚至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市場質疑的弊病,管理辦法明確禁止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并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辦法要求,保薦代表人不因迎合發行人或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或欺詐行為。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否則可能面臨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將被處以市場禁入。
管理辦法還加強了監管及處罰措施,對保薦工作底稿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將給予暫停保薦機構資格三或六個月的處罰,保薦代表人未參加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工作日志缺失或遺漏、隱瞞重要問題,將被處三至十二個月內不受理其負責的推薦,撤銷代表人資格的處罰。
對多次違反管理辦法的保薦機構、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內核負責人,將處以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三個月,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或六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等處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此對記者表示,完善保薦制度將減少政策的不確定性,推動證券發行核準制向注冊制轉變。管理辦法在實施中,將更大限度發揮律師、審計師等中介專業機構的作用,更重視從投資者特別是普通公眾的角度提升保薦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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