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國有股減持正引起股市可能遭遇更大資金壓力的擔憂。有消息稱,國資委正醞釀出臺一系列減持規定,希望通過采取一定措施來控制國有股減持節奏,避免所謂的國有股大量套現而沖擊市場。
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將出新規"大非"解禁松綁
屆時國有企業轉讓股權會被賦予一定的自主空間
記者獲悉,旨在規范股權分置改革后國有股減持行為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暫行管理辦法》將于近期推出。
該辦法的出臺,為所謂"大非"(股改后占總股本5%以上的限售流通股,在股改兩年以后方可流通)、"小非"(股改后占總股本5%以下的限制流通股,在股改一年后即可流通)的減持確立了明確的規則。
據悉,這是由國資委產權局牽頭制定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流通規則的三個辦法之一。上市公司國有股流通規則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辦法》、《股權標識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受讓管理辦法》,這三個辦法將共同組成一個控制系統,對上市公司國有股的買進與賣出進行約束與規范。
自國內股權分置改革啟動兩周年來,"大非"、"小非"的限售解禁已經來臨,而2007年"大小非"的解禁將涉及深、滬兩市共529家上市公司,解禁數量將達到908億股,涉及解禁市值將超過10000億元。此前在今年4月,瀘州老窖(000568)大股東瀘州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已盡數拋空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套現資金近10億元;中信集團也減持中信證券(600030)套現近36億元,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在一些人看來,減持是一種正常的市場行為,但專家指出,突然增加的股票供應量將對市場形成沖擊,大股東這種套現不利于市場公平和保護中小投資人利益。此前一直有專家學者呼吁,盡快出臺相關措施以穩定市場,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據國資委有關人士介紹,《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有企業的股權轉讓給予了一定的自主空間,可在一定的條件下由企業自主決定,而不再需要國資監管部門的嚴格審批。《管理辦法》的基本原則是充分尊重國有股股東的經營自主權,一定比例和數量范圍內的國有股交易將由國有股東自主決定;國有股轉讓原則上必須通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轉讓;轉讓價格的確定,要充分利用股票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
根據《管理辦法》,涉及到國有控股公司,只要轉讓后不喪失國有控股權,對于總股本在10億股以下的公司,企業減持的自主權限是"連續三年內減持股份不超過總股本的5%";總股本在10億股以上的公司,企業減持的自主權限則為"一次減持不超過5000萬股,且三年內減持股份不超過3%"。此外,國有參股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略寬于此,由連續三年調整為一年。也就是說,只有超出上述條件的國有股減持才報國資部門審批。
在股改之前,上市公司國有股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其變更、流轉主要發生在法人股股東之間,轉讓方式基本上是場外協議轉讓;定價方面,基本遵循不得低于凈資產的原則;在管理方式上,凡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都要報國資委或地方國資委批準。
國有股減持影響不可夸大
消息人士稱,這些減持規定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暫行管理辦法》等文件,或將本月出臺。減持規定的最核心內容之一是,要求國有控股公司中總股本在10億股以下的公司,連續三年內減持股份不超過總股本的5%;總股本在此之上的一次減持不超過5000萬股,且三年內減持不超過3%。國有參股公司的條件略寬,由連續三年調整為一年。
業內專家稱,若上述規定屬實,則可理解為國資部門希望通過采取有效手段來控制國有股減持節奏,避免所謂的國有股大量套現而對市場造成壓力。
另外,不可忽視的是,國有股轉讓不言自明存在下限,也就是說國家要保證國有股東在國民經濟基礎性和支柱性行業中的上市公司處于控股地位,所以,國有股的減持應該不會成為大量而普遍的現象。
目前,不論是國務院國資委管控的中央企業,還是地方國有企業,其處理權都牢牢掌握在國資部門手中。即便國資委訂立了5%的可自由裁定轉讓的股份,也可能是國有控股企業從二級市場上回購來的部分,不真正涉及到該上市公司原控股股東的初始股權。
但值得注意的是,從長遠來看,中國正漸現流動性短期拐點的預期。單從股票市場來看,依靠儲蓄轉換來推動市值上升的動能在減弱;發行特別國債未來將吸走約15.5萬億元資金;QDII也將擴容。而股改后的國內市場仍只有30%左右的股份在流通,這一結構性缺陷,導致資金可追逐的存量并不多。此外,監管層還在通過市場化手段來新增可流通股票量(紅籌回歸將融資約為2500億元)而不是釋放存量。
資金壓力一時不會改變。要是從2005年股改開始時算起,2009年左右將迎來上市公司全流通高峰。上述國資委規定中的"三年"時段若是從上市公司限售股第一次解禁算起,同樣是在2009年左右失效。那時,紅籌回歸的"大象們"也將隨后解禁。這么看來,三年之后市場壓力頗大。
但市場分析人士指出,三年后國有股轉讓量也不會陡然增多。股改前非流通股占總股份的67%,其中15%的非流通股為"小非"。"大非"中第一大股東的持股量平均在50%以內,如果允許其轉讓股份,平均持有量或會減少到40%的水平。
此外,上述規定依舊維持國有股可依法無償劃轉給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等決定,再加上國資委有關官員的此前表述,即伴隨著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整體上市,要盡快實現集團層面股權多元化、下屬企業組織結構集中化,那么,國有股的受讓對象更可能是國有體系自身。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紀鵬:新規有助彌補原有政策漏洞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紀鵬分析,之所以在減持期限上以三年為限,是因為一般國有控股公司管理層的任期為三年;而5%比例的制定則借鑒了證監會的有關規則,但同時又彌補原有政策的漏洞,明確了5%指的是實際控制人減持所持股份的概念,而不只是單一股東。此前,證監會2005年9月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中規定,股改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在一年的鎖定期滿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劉紀鵬認為,中國上市公司和海外上市公司不一樣,一股獨大明顯,大股東更有利用信息優勢來牟利的動機。因此,僅有國資委的相關約束還遠遠不夠,證監會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也應該盡快進行修改。"按照目前信息披露規則,5%以下的大股東進行的資本運作根本沒法控制,如果在市場預期悲觀的時候,可能造成投資者喪失市場信息而紛紛出逃。"劉紀鵬警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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