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相關審批權下放至地方國資委之后,這類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管理可能也會有變化:由現在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國資委,轉為適當由國有股股東自主決策。
雖然相關辦法尚未出爐,但綜合各方消息,業內人士認為,基本原則將是充分尊重國有股股東的經營自主權,一定比例和數量范圍內的國有股交易由國有股東自主決定。國有股轉讓原則上必須通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轉讓。轉讓價格的確定,要充分利用股票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
不過,在賦予國有股股東足夠的自主權的同時,必要的監管仍然不可缺位。此前,國資委官員曾表示,在全流通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國有股流通買賣在三種情況下仍需通過國資委審批:一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變化的,二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導致國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買賣國有股5%以上的大宗交易。
股改之前,上市公司國有股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其變更、流轉主要發生在法人股股東之間,轉讓方式基本上是場外協議轉讓;定價方面,基本遵循不得低于凈資產的原則;在管理方式上,凡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都要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
在過去國有股股權不能自由流通的情況下,嚴格的審批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內外資法人以低價取得上市公司股權,至少從明面上避免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但是,股權分置帶來的消極影響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日益明顯地表現出來。
現在,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隨著限售條件逐步解除,上市公司國有股進入可流通時代,整個市場的制度環境和交易對象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此時,以凈資產為“紅線”的定價方式、場外協議轉讓為主的轉讓方式,都已不合時宜。時變則法移,如何適應新形勢,實現上市公司國有股管理方式的轉變,成為擺在相關決策部門面前一道亟待破解的問題。
對此,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日前表示,將盡快出臺股權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的相關辦法,完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管體系。市場人士認為,相關辦法的傳聞與李榮融的表態之間明顯存在某種契合關系。
可以預見,隨著國有股轉讓審批權的適度下放以及相關制度安排的出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國有股管理將變得更加靈活,國資委與國有股股東的權責邊界更加清晰,國有資本將通過資本市場平臺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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