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新 增強文化產業競爭力
底蘊:多元融資 壯大文化產業經濟實力
場域:培育市場 保障文化產業價值實現
在現代社會,文化建設的承載主體和體制有兩種,一是文化事業,二是文化產業。按照社會轉型和發展文化經濟的方向要求,文化事業要適應市場機制需要,轉制為文化企業單位。理論上講,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共同的終極目標都是繁榮文化,滿足大眾精神文化需求,推動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它們的不同主要表現在:文化事業是政府所辦或協辦的為了保障人們的文化權益提供文化服務或生產的非營利組織及其行為,其產出是文化價值;文化產業則是文化市場主體為了滿足大眾文化消費供應商品或服務的營利性組織及其行為,其產出是經濟價值品中的文化價值。文化事業不單純追求經濟效益只為社會效益。文化產業的良性運營則是按照價值規律實現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兼顧社會效益和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的原則,它是市場機制中文化發展追求利潤與崇高的高度契合。可以認為文化產業是市場經濟社會完善的文化事業。因此,面對市場經濟,發展文化產業,如何使完全由政府包辦的文化事業有條件有步驟地轉型為文化產業,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現實問題。
劃分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關鍵在于分析它們產品對于公眾消費需求的性質。按照經濟原理分析,文化產品有兩個極端種類。第一是公共物品,第二是私用物品。根據保羅·薩繆爾森的定義,公共物品指每個人對該產品的消費不會造成其他人消費的減少。純粹意義上的公共物品的消費不存在競爭性或排他性,增加一個消費者并不增加相應的成本,亦即其邊際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這樣的產品或服務一旦被供應出來,每個人的消費不影響它對其他人的供給,很難把任何一個享受者排除出去。例如城市建筑外觀設計和雕塑作品很難要求它們的欣賞者分別消費、支付價格。公共物品的公共性以及不可排他性,使得以營利為目的生產者不愿涉足,同時也必然使消費者產生權利和義務上的困境。這樣的公共物品的生產與提供對應的主體就該是文化事業單位。反之,產品具有私用物品屬性、其消費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就可以作為文化產業企業。
按照現代經濟學原理,企業是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產業介于微觀經濟細胞(企業)與宏觀經濟單位(國民經濟)之間,是生產和經營同類產品的企業群。文化產業就是生產和經營文化產品的企業群。因此:第一,文化產業像其他一般產業部門一樣具有經濟屬性,必然是以追求利潤、產品的價值補償和增值為目標的,必然與以社會效益而不是經濟效益為最高目標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如學術研究、學術性書刊、圖書館、博物館等)形成了鮮明的對照。第二,“企業群”的性質也表明,文化產業同其他一般產業部門一樣,是與可以進行批量生產并產生規模經濟效益的工業化、社會化大生產相聯系的。第三,文化產業是生產和經營文化產品的行業,與生產和經營物質產品的一般產業不同,具有特殊的精神或文化或意識形態的特殊屬性。所以,文化產業既要符合市場經濟和價值規律運營,又要接受意識形態管理。
在純公共物品與私用物品之間,存在很多具有某種不完全公共物品特點的公益性文化設施和服務,如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等,它們是準公共物品。這些文化設施和服務的提供在擁擠到來之前增加若干消費者并不會增加邊際成本,例如在不擁擠的條件下多一位讀者與圖書館無礙。但使用擁擠程度的提高會增加成本(等待時間延長、購置書籍和安排閱覽室座位的費用增加),它們事實上又是可排他(如在圖書館門口收門票)或通過技術改進(如把博物館建成封閉式的)就可以降低排他成本,因此,可以收費也可以制訂消費使用價格。但是,一些公益性文化設施和服務具有排他性的準公共物品性質,并不意味著它們必然或必須按照以利益最大化的市場化和產業化運作,社會仍要求它們低收費甚至免費使用。這還是因為公益性文化產品的特性和本質決定的。
中國文化事業體制改革始于1980年全國文化局長會議,此會首次提出需要對藝術表演團體的體制和管理制度“進行合理的改革”,自此形成中國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相實質對立的二元機制。1984年全國編制工作會議印發的《關于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例行辦法》把“事業單位定義為凡是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從事為國民經濟、人民文化生活、增進社會福利等服務活動,不是以為國家積累資金為直接目的的單位。” 2000年“十五計劃建議”,首次由中央正式提出“文化產業”這一概念,標志著文化被劃分為事業與產業兩大板塊,文化產業終于從“事業”中獨立出來,開始遵循價值規律的作用。十六大正式將文化分為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文本界定,標志著文化的公益性與經營性兩大板塊正式確立。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要深化勞動人事、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國家投入,增強活力,改善服務;經營性文化單位要創新體制,轉換機制,面向市場,壯大實力。” 2006年開始啟動的文化體制改革實驗初步成效,但是其缺陷是:(1)由于文化單位屬性的意識形態禁忌,使改革縮手縮腳,成效甚微;(2)文化體制改革有簡單模仿國企改革之嫌,缺乏開拓創新。(3)在多數改革推動者心目中,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幾乎同義,而發展文化事業、尤其是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以保障和實現大眾基本文化權益,則受到不同程度的輕視與忽略。因此,文化事業與產業悖逆的二元機制迄今尚未獲得根本轉變。其成因主要在于不諳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文化發展規律(包括文化市場化規律在內),一方面不善于對文化發展進行總體規劃與宏觀調控、不重視基礎性公共文化建設,造成文化事業明顯滯后的非平衡發展狀態;另一方面又不擅于對多元性文化、文化產業人文價值進行價值向導、不擅于通過商業倫理規范的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文化全面發展,致使文化事業與產業之間相互隔膜、背離、挾制。
文化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構文化事業與產業分途發展、相互支撐、相互促進的良性運行機制或模型。文化事業由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投入和各類社會公益性基金及企業、私人捐贈資金支持,比照公共事業方式從事公益性或準公益性(非贏利性)的文化活動,如基礎性、原創性的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基礎性教育,文化遺產的展示、管理與維護,高雅文化與特殊民俗文化的創作、創新與表演,公共文化的傳播,基礎性文化設施的建設與維護等等。文化產業則主要由民間資本或各類混合資本支撐,根據市場化原理并遵循商業倫理和人文規范來對消費者提供各類贏利性文化產品與服務。因此,一方面要加大投資發展文化事業,借以提高大眾文化水準,實現文化權益,培養文化消費市場,滋養文化產業;另一方面充分發掘文化產品的私用物品屬性,使原有文化事業的產業屬性顯露,保障其必要公用物品屬性的前提下,逐漸著陸于市場機制之中。
實際上,文化企事業單位改革是文化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從公共經濟學的觀點看,文化產品和服務很少有真正的公共產品性質,作為公共產品來監管的原因是在于其內容具有超出一般物質產品的文化價值屬性。但是,內容監管的必要性并不是將文化產品和服務從私用產品轉變為公共產品的充要條件,并不一定只有作為公共產品,由國家直接生產和提供才能保證其價值的實現。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也有將文化產品和服務作為私用產品監管,發揮了良好的價值傳播作用。質而言之,意識形態是文化產業的特殊價值屬性,如果沒有市場化的資源配置機制,產業所負載的文化價值是無法滋養國民的精神世界。所以,我們一定要結合國情認真分析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屬性,認真借鑒學習發達國家文化機制的成功經驗,加快文化事業單位改革,構建起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和諧共進的文化體制。這樣,一方面文化產業獲得文化事業的養育,提升其產品的意識形態影響力;另一方面文化事業獲得文化產業的反哺,增強文化力的原創底氣,精英文化與大眾文化比肩發展,文化有效整合,社會和諧發展。(陳鋒中國藝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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