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際上還沒有統一的文化產業定義和文化產業行業界定標準與分類,世界各國以及國際組織對于文化產業的概念認識與行業分類存在著明顯的差異。這些差異蘊含著各國發展文化產業的政策取向。
美國是世界公認的文化產業強國,但是美國并沒有一個關于文化產業的界定或分類標準,也沒有對應的政府管理職能部門。大致上,美國的“版權產業”可以理解為美國“文化產業”的指稱。根據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IIIPA)的定義,美國版權產業系指所有以版權為基礎的產業部分。第一是核心版權產業(core copyright industries)以創造有版權的作品或者受版權保護的物質產品為特征,指的是對享有版權的作品的再創作、復制、生產和傳播。這類包括報刊圖書出版業、影視業、戲劇創作演出業、廣告業、計算機軟件開發業等。第二是外圍產業,包括(1)部分版權產業(partial copyright industries),系指生產的部分物質產品具有版權的產業;(2)發行類版權產業(copyright distribution industries),系指對有版權的作品進行批發和零售的產業,書店等;(3)與版權有關的產業(copyright related industries),指在生產銷售過程中,要使用或部分使用與版權有關的產品,如計算機、電視機等產業。在致說來,核心版權產業、部分版權產業和發行類版權產業三部分構成了我們所理解的“文化產業”。(參見牛維麟主編《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發展研究報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74頁)
英國文化產業的職能管理部門本是“文化、新聞和體育部”,由于其主旨在于發展“創意產業,所以又成立了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1998年,英國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首次對創意產業進行了定義:“源自于個人創意、技能及才華,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具有創造財富和就業潛力的行業”。英國文化創意產業包括廣告、建筑、藝術品和文物交易、工藝品、設計、時裝設計、電影和音像、互動休閑軟件、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件與計算機游戲、廣播和電視等13個行業。“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后來被許多國家和地區沿用。“創意產業”與傳統產業最大的區別在于創意活動為產品或者服務提供了實用價值之外的文化附加值,最終提升了產品的經濟價值,創意產業更強調人的創造力,更加注重文化藝術對經濟的滲透和貢獻。英國文化產業強調其創意內涵,而不強調產品或服務的文化屬性,因此傳統文化領域中的“圖書館、檔案室、博物院、游樂園等”被拒之類外,反之,建筑、設計業因其創意性豐富而被列入其中。
在澳大利亞的統計分類中找不到完全的文化產業或創意產業的分類。2001年,澳大利亞國家統計局制定了“文化與休閑分類標準(Culture and leisure Classification)”,并特別說明“之所以將文化與休閑一起分類,是因為文化與休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尤其是文化的展示、保存與傳承多數與休閑活動密不可分。”澳大利亞的文化與休閑產業分為四個大類:文物和遺產、藝術、運動和體育休閑、其他文化與休閑活動。該分類的特點是更注重文化與休閑活動的關聯度,除了包括以上兩種分類中的文學、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音像、藝術之外,包含了文物、設計、體育運動與休閑活動類。其職能管理部門為“藝術與通訊部”。
加拿大文化產業項目是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化統計框架為基礎建立的,后來建立使用北美產業分類系統(NAICS)。根據NAICS,加拿大文化產業包括“信息和文化產業”和“藝術、娛樂和休閑”兩類共10個門類:出版業、電影和錄音業、廣播業、網絡出版和廣播業、電信業、網絡服務業、其他信息服務業、表演藝術及體育比賽業、游樂賭博娛樂業、古跡遺產等。加拿大聯邦政府沒設文化部,所有文化事務由遺產部管理。
在德國,1992年出現“文化經濟”一詞。2004年6月的德國首屆全國文化經濟會議提出,文化經濟是一個涉及面極廣的跨行業產業,是國民經濟活動中不可忽視的一部分。文化經濟產業的范疇在德國沒有一致說法,但其核心內容主要包括出版、電影、廣播電視、音樂、圖像、表演藝術、媒體、博物館售貨部、藝術展覽、文化產品個人商販、設計等。盡管文化經濟產業快速發展,但德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歸口管理部門。在管理方面,德國落后于英國、法國。
法國一直沿用文化產業的概念,并將之定義為:“傳統文化事業中特別具有可大量復制性的產業”,政府職能管理部門是文化通信部。法國從1995年希拉克執政以來,實行以文化發展促進經濟發展的道路,大力發展以影視業、出版業和設計業為核心還包括建筑業、新聞業、報刊業、音像業、演藝業、藝術品產業和文化遺產產業在內的文化產業。
1997年,芬蘭政府集合學術界、藝術界、產業界以及政府的教育、文化、經貿等部門,共同組建了“文化產業委員會”,該組織以文化和藝術作品的傳播擴大能力為標準對文化產業下定義提出,文化產業是指與商業運作、聽眾和觀眾規模以及文化和藝術作品的傳播擴大能力有關的商業活動,具體包括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活動、音樂行業和文藝作品的創作活動。它強調電子產品的作用。這也是歐盟對文化產業活動領域的傳統觀點。在狹義上,芬蘭提出文化產業就是文化企業,把文化和藝術的創作看作是企業的行為,它強調了文化產業對經濟與就業的直接影響。
在日本,1998年版《日本現代用語基礎知識》中對文化產業的概念是這樣描述的:隨著以工業化為核心的經濟高速發展,國民的收入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其水平也有了迅速提高,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強調要使休閑的消費和就業的內容更加豐富,提出了建立生活大國的構想。日本在物質產業的高度發展基礎上,出現了超工業化、服務經濟化或者說第三產業化的階段,人們需要一種能在精神上得到滿足的文化性產業,如教育培訓、旅行、音樂、時尚、演藝和傳統工藝等以多種形式來提供休閑的商品和服務的產業。這就是文化產業。文化產業的管理機構原是文化廳。世紀之交,日本提出了“文化立國”和“知識產權立國”戰略。日本經產省和文部省都有文化產業管理職能,經產省從經濟的角度管理文化產業,文部省原來只管理文化事業,2000年后建立了文化產業統計制度。隨著近數字技術的發展,日本文化產業中動畫制作、出版業、游戲業、廣告業、娛樂演出業、數字內容產業發展較快,使日本成為亞洲第一文化產業國家。
1998年,韓國政府提出“文化立國”戰略,隨即出現了發展“文化產業”的規劃。1999年2月韓國發布的《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將文化產業界定為與文化商品的生產、流通、消費有關的產業,具體行業門類有:影視、廣播、音像、游戲、動畫、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術、廣告、出版印刷、創意性設計、傳統工藝品、傳統服裝、傳統食品、多媒體影像軟件、網絡以及與其相關的產業。此外,還有根據國家總統令指定的產業。韓國統計廳的文化產業統計指標包括:出版產業、唱片產業、游戲產業、電影產業、廣播產業、演出產業、其他文化產業(建筑、攝影、創意性設計、廣告、新聞、圖書館、博物館、工藝品及民族服裝、藝術文化教育等)。韓國的文化產業也稱“內容產業”,重點有影視、動漫、游戲、音樂、出版六大產業。文化觀光部負責韓國文化產業管理。
中國的文化產業的定義最先見于2003年9月文化部《關于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2004年,國家統計局對“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界定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這個分類是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基礎上制定的,它根據文化活動的特點把行業分類中相關的類別重新進行了組合,將文化及相關產業劃分為4層共有80個小類,其代碼沿用了對應的“國民經濟行業代碼”。中國文化產業分類強調的是產品或服務的文化屬性及文化關聯度,具體范圍不僅包括提供文化產品(如圖書、音像制品等)、文化傳播服務(如廣播電視、文藝表演、博物館等)和文化休閑娛樂(如游覽景區服務、室內娛樂活動、休閑健身娛樂活動等)的活動,其構成文化產業的主體;而且還包括與文化產品、文化傳播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活動有直接關聯的用品、設備的生產和銷售活動以及相關文化產品(如工藝品等)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其構成文化產業的補充。
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文化產業被定義為“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現在看來這個概念似乎有些過時了,但是,聯合國還沒有明確一個對應的新概念。
綜上所述,目前在國際上并不存在一個關于文化產業的統一定義,由于國情和文化背景不同,各國對文化產業的內涵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確定的文化產業概念和統計范圍差別較大。英國、澳大利亞、日本、關于文化產業的口徑范圍相對寬泛些;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加拿大文化產業的口徑范圍相對狹窄些。各自國家對文化產業的內涵界定也有差別。在文化產業(中國、法國)這個外延最大的概念之外,出現了“創意產業”(英國)、“內容產業”(韓國、歐盟)、“休閑產業”(澳大利亞)、“版權產業”(美國)等新名詞。為了管理和國際比較的需要,要想界定和使用一個統一用語,可以說是難乎其難。關鍵是立足國情,放眼世界,走自己的路。(陳鋒 中國藝術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