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多數國企上市公司迄今未能實現經營機制的真正轉換,其根本原因在于它們依然在行政框架中運行。突出表現有二:一是高管人員的任免調配依然由政府部門的行政機制主導;二是這些上市公司依然保留著行政級別并享受對應的行政待遇。這決定了國企上市公司的深化改革工作并沒有因上市而完成
股權改革雖不能直接解決所有的問題,但它為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問題的解決提供了資本來源(從而資產擴展)、公司治理、運行機制轉換、資產價值評價、激勵機制等基礎性條件,將股份公司整體(而不僅僅是產品、技術等)推入了市場,使上市公司的運作置于廣大投資者監督制約之下
隨著上市公司股權全流通改革的展開,有關股權改革過程中的一系列問題,再次引起了學術界的關注和爭論,其間,有人甚至使用了一些具有極端色彩的表述或者詞匯。為了推進這方面探討的深入,筆者認為,有必要就其中的一些問題予以厘清,故提出如下一些看法:
國企股改:“民營”要不要介入
20世紀90年代以來,股權改革成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深化的一個主要機制。在公司制改革中發生了非國有資金投資入股國有企業的現象,對此,一些人強調,這種股權的“民營化或私有化不是解決公司績效問題和治理問題的靈丹妙藥”,不應繼續按此路徑展開股權改革。這一認識實際上提出了三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第一,“國有”和“民營”是否屬對應的概念?“國有”屬于所有制范疇的概念,“民營”屬于經營機制范疇的概念,這二者之間本來不存在替代關系,因此,將它們作為具有替代關系的概念來使用,恐怕是很難說清楚問題的。
從所有制范疇出發,“國有”似乎與“私有”屬于對應概念,但如果不是停留于字面的對稱關系,而是深入到經濟生活的實踐中就不難發現,“國有”與“私有”并非是一個對應的概念。內在機理是,在一個國家中只能有一個國家所有制,但在一個國家中有多少個公民就可能有多少個私有制,一個國家中的私有制數量甚至可能超過公民數量。從所有制角度說,每個公民的私有財產彼此間是具有嚴格排他性的,并不聯結為一個整體,因此,“私有”與“國有”并非對應的概念。如果一定要從所有制角度進行劃分,也許使用“民有”概念要比“民營”和“私有”概念更為貼切一些。因為“國有”實際上是政府所有,而“民有”則是非政府所有;另一方面,“民”有各個個體總和的含義,而“私”則帶有各個個體分立的特點。
從經營機制出發,與“民營”對應的概念似乎應是“國營”,而不是“國有”。但實際上,在經濟運行中,很難講清楚什么是“民營”、什么是“國營”。
股權,在本源關系上屬于所有制范疇,在延伸關系上屬于產權范疇,并不直接屬于經營機制范疇,因此,并不存在所謂的“股權民營化”問題,只存在股權的民有化問題。
第二,在國企股權改革中的民有資本介入是否合理?
從股本總量是否增加角度看,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中的股權變動大致可概括為存量股份制和增量股份制兩種類型。但不論是哪種類型,有一點是清楚的,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持股人不能是國有獨家,即必須引入其他投資者,由此,在按照反對“股權民營化”的主張,一個兩難問題發生了:既要引入非國有資本和非國有股東以實現國企的公司化改革,又不能發生國企股權性質在任何意義上的“民有”。從實踐來看,如果不將國企的一部分股權轉為“民有”,這一兩難問題的唯一解釋恐怕只能是轉為外資所有了。
實際上,反對“股權民營化”的人弄錯了一個問題,國有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在產權關系上屬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國有企業屬于國有獨資企業,是政府部門直接可控制的企業。如果要防止或避免“股權民營化”,國有企業的最佳選擇是不進行公司制改革,始終保持國有獨資。既要進行公司制改革,又不想放棄唯一控制權的地位,這不符合市場經濟原則。
第三,國有企業股權改革中是否發生股權性質的變化?在存量股份制條件下,國有企業通過將一部分股權轉讓來實現股權的多樣化。就此而言,似乎發生了被轉讓國有股權的性質改變,因此,存在國有股權轉為民有股權的問題。但是,非國有股東并非無償獲得這部分股權,他們是在等價交換的條件下支付了購股資金而獲得股權的。
如果認為這種方式因一部分國有股權轉讓而不利于保持國有股權的性質,那么,可以選擇增量股份制方式。在增量股份制條件下,國有企業在引入新的股東過程中引入了新的股權資本,由此實現公司制改革。就改制后的公司而言,一部分股權的民有現象必然存在。
不論選擇何種方式,有一點是清楚的,只要國有企業實現了公司制改革,它就不再是國有企業了,不能再繼續用“國有企業”的概念來界定和規范其經營行為。在實踐中的一個突出現象是,在公司制改革后,一些政府部門繼續以“國有企業”機制處置相關事務,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問題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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