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現發布《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周生賢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下列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
(一)環境質量監測;
(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三)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
(四)為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等環境管理活動提供監測數據的其他環境監測活動。
第三條 環境監測工作是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法定職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數據準確、代表性強、方法科學、傳輸及時的要求,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體系,為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及時跟蹤污染源變化情況,準確預警各類環境突發事件等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第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建直屬環境監測機構,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機構建設標準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三)建立環境監測工作質量審核和檢查制度;
(四)組織編制環境監測報告,發布環境監測信息;
(五)依法組建環境監測網絡,建立網絡管理制度,組織網絡運行管理;
(六)組織開展環境監測科學技術研究、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適時組建直屬跨界環境監測機構。
第五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具體承擔下列主要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
(一)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
(二)承擔環境監測網建設和運行,收集、管理環境監測數據,開展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編制環境監測報告;
(三)負責環境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
(四)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科學研究,承擔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方法研究以及國際合作和交流;
(五)承擔環境保護部門委托的其他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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