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底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政策之后,銀監會圍繞改進“三農”金融服務,以小額貸款為著力點,再出重大支農惠農新政。日前,銀監會發布了《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大力發展農村小額貸款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發放農村小額信貸的機構拓展至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并同時對各相關政策進行了全方位的調整。
《意見》首先對貸款和借款的主體都進行了拓寬。其中,發放農村小額貸款的機構拓展到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時,小額貸款發放對象也拓展至農村傳統種養戶、多種經營戶、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村各類微小企業等各類主體。
在貸款用途用途方面包括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流通等各個環節,農民簡單日常消費和購置高檔耐用消費品、建房或購房、治病、子女上學等所有消費領域,農民本土生產、農民外出務工、自主創業、職業技術培訓等創業領域。
與此相適應,《意見》提高了小額貸款的額度上限。新政規定,發達地區小額信用貸款額度可提高到10萬-30萬元,欠發達地區可提高到1萬-5萬元,其他地區在此范圍內視情況而定;聯保貸款額度可在信用貸款額度基礎上適度提高;對個別生產規模大、經營效益佳、信用記錄好、資金需求量大的農戶和農村小企業,貸款額度可再適當調高。
貸款期限規定的也更加靈活。《意見》稱,商業銀行可根據農業季節特點、生產項目的不同周期和貸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綜合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允許用于傳統農業生產的小額貸款跨年度使用;對溫室種養、林果種植、茶園改造、特種水產(畜)養殖等生產經營周期較長的貸款,期限可延長至3年。
在解釋上述調整時,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近年來農村小額融資需求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原來的簡單的生產生活需求正向擴大再生產、高層次消費需求轉變,零散、小額的需求正向集中、大額的需求轉變,傳統耕作的季節性需求向長期性需求轉變。這些情況都迫切需要對原有農村小額貸款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意見》指出,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小額貸款業務的指導和監管力度,制定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和監管辦法。對農村小額貸款業務開展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將在市場準入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謝曉冬 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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