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商標案裁決對外公布之后,事件雙方當事人——達能、娃哈哈針對商標糾紛的爭論并未因此而平息。據了解,達能18日晚間發表聲明稱,“將向更高級別的中國司法機關提出申訴”。娃哈哈方面20日也對此表態,“娃哈哈尊重達能依照中國法律享有的訴訟權利,如達能提起此類申訴,娃哈哈必然會依法予以回應。”
轉讓費vs許可使用費
當前,達娃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集中在,娃哈哈對合資公司的出資到底是商標轉讓費還是商標許可使用費。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21日做出終審裁定,駁回達能關于撤銷杭州仲裁委員會(2007)207號裁決書的申請,該裁決確認達能和娃哈哈于1996年2月簽署的《商標轉讓協議》已經終止。
對此,達能方面18日對媒體表示,“《商標轉讓協議》只是《合資合同》的從屬協議,《商標轉讓協議》的終止并不能解除《合資合同》中規定的娃哈哈集團商標出資義務。”
達能的聲明進一步解釋,“合資公司與娃哈哈于1996年2月29日簽署的《商標轉讓協議》明確約定了娃哈哈集團將當時總價值1億元人民幣的娃哈哈系列商標通過出資和出售的方式整體轉讓給合資公司,轉讓的商標既包括娃哈哈集團在中國境內注冊及申請注冊的商標(‘國內商標’),也包括娃哈哈集團的海外商標。合資公司已經全部履行了《商標轉讓協議》項下支付購買前述國內商標和海外商標對價的義務,娃哈哈集團也獲得了商標出資所對應的合資公司之股權?!?/p>
而娃哈哈方面則認為,雙方原定的對合資公司的出資方式已經變更,娃哈哈獲得的合資公司的股權是以商標使用許可費的形式出資所得。
娃哈哈表示,雙方于1999年5月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5條明確約定,原《商標轉讓協議》中約定的商標轉讓費1億元已轉變為商標使用許可費,其中5000萬元作為娃哈哈集團的出資,另外5000萬元由合資公司作為部分商標使用許可費支付給娃哈哈集團。
熟悉此案的法律人士表示,雙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雖然是根據《合資合同》的約定而簽署的,但同時也是一份相對獨立的合同?!掇D讓協議》的實際履行必須經過法定的核準程序才能實現,由于國家商標局未予核準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雙方原定的出資方式無法實現,《轉讓協議》因無法履行已由雙方終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雙方另行協商變更出資方式。
娃哈哈方面認為,達娃雙方此前已經接受了不予核準商標轉讓的行政決定,所以才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來代替,“這正是對原定出資方式的一種變更”。
海外商標轉讓能否單獨有效?
此外,達能在聲明中強調:“‘海外商標’的轉讓手續,應依據商標注冊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和要求辦理,并不需要中國國家商標局的核準。因此,即便假設當時國家商標局對‘國內商標’轉讓作出‘駁回’的決定,也不應該影響《商標轉讓協議》所規定的‘海外商標’轉讓的合法和有效性?!?/p>
據了解,原《商標轉讓協議》中,娃哈哈集團作為出資的商標轉讓包括了在中國和其他國家注冊的商標。
因《商標轉讓協議》不能履行,達娃雙方后來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及其修訂協議中,也將娃哈哈境外注冊商標列入許可范圍?!斑@表明了國外注冊的娃哈哈商標也是因《商標轉讓協議》終止而不再轉讓、并列入許可使用范圍。”娃哈哈方面認為。
2008年9月,杭州仲裁委第207號裁決書中明確認定,“《商標轉讓協議》所涉及的商標轉讓權利義務是同一合同約定的,而仲裁庭在2007年12月6日已裁決確認該協議自1999年12月6日終止。因此該《商標轉讓協議》所約定的全部權利義務皆已終止,達能所請求的法律關系依據已經滅失?!?/p>
法律人士表示,從法律上來看,《商標轉讓協議》終止代表一個合同整體權利義務的消滅,雙方不存在部分終止、部分存續的意思表示和行為表示。
申訴或難有實質效果
對于達能的“繼續申訴”,娃哈哈集團回應稱,“娃哈哈尊重達能依照中國法律享有的訴訟權利,如達能提起此類申訴,娃哈哈必然會依法予以回應?!?/p>
不過,國內法律人士認為,達能的申訴或難有實質性進展。根據法律,仲裁機構的裁決是一裁終局,一經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僅有權對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是否合法適當、是否有徇私舞弊等行為進行審核,而不會對裁決的實體問題進行審查。此外,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達能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書的裁決也是一裁終局,達能一再重復其在仲裁過程中的實體問題的意見表述不會起到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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