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達娃之爭”在江西南昌再燃戰火。達能起訴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后違反“競業禁止”,向其索賠損失100萬元人民幣。
該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達能子公司樂維有限公司以股東名義,稱合資公司南昌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董事長宗慶后在其他非合資公司的任職,違反了《公司法》“競業禁止”相關規定,損害了合資公司利益。
達能:損害合資公司權益
1996年以來,達能與娃哈哈一共設立了超過29家合資企業。其中,南昌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以及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都是以這種合作形式成立的合資公司。
這些合資公司的股權結構是,法方的股權比例均為51%,是控股股東,且在5人制董事會中外方均占3人。這些合資企業都在從事娃哈哈飲料食品產品的生產經營。
后來,據娃哈哈方面稱,宗慶后在外方股東的同意下,組建了一批在股權結構上與法國達能無關的企業(簡稱“非合資公司”)。
達能方面則認為,非合資公司都是宗慶后私自設立,大量股份被宗慶后和他的女兒和夫人持有。這些合資公司有89家,遠遠超過現有“合資公司”的數量,并且都利用“娃哈哈”商標,嚴重影響了“合資公司”的經營業績。
對此,宗慶后的解釋是,之所以達能屢次對自己起訴是因為他當時上了達能的當。當時雙方簽署的《商標轉讓協議》約定,“中方將來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在其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項目已提交給娃哈哈與其合營企業的董事會進行考慮。”這意味著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標生產和銷售產品,需要經過達能同意或者與其合資。
宗慶后:合作非同業競爭
宗慶后的代理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的錢為清表示,宗慶后建立的“非合資公司”與合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競爭關系,雙方完全是合作關系,根本沒有同業競爭,非合資公司的經營活動并沒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
他指出,如果非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存在競爭關系,那么,兩家企業產品或服務必須相同或者類似;兩家企業分別獨立地從事生產并在市場上進行銷售;二者在市場上是對立的,存在搶奪資源和市場份額的行為。
南昌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總經理徐河水說,雙方合資的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公司一直是第三方公司南昌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的原料提供商和產品包銷商,專門負責娃哈哈產品市場的銷售。
被告表示,非合資公司絲毫沒有對合資公司帶來不良影響,相反還因統一采購和銷售使合資公司的成本降低。
據娃哈哈提供的資料顯示,在宗慶后任職期間,合資公司總資產從1996年的10億元人民幣,上升到2006年的近80億元;各合資公司的銷售收入從1996年的8億元左右上升到2006年的141億元,增加近13倍,累計銷售收入近700億元。(記者 馬繼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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