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人事部宣布《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下稱《規定》)開始實施,公務員主管部 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據介紹,此前有部分單位在招錄公務員時對報考者的身高、身體狀況(乙肝、視力狀況等)、政治面貌(比如中共黨員優先錄用)等進行不同程度的限制,使一些報考者失去了走上原本與限制條件無關的崗位的機會。
據介紹,《規定》對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錄用的原則、報考條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紀律與監督等做出了全面規定。在報考資格條件上,《規定》明確要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保障了報考者的利益。較之1994年發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即日起廢止),《規定》的進步之處還在于,一是明確了招考公告發布的內容、報考回避的情形等。其中,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要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二是在對違紀考生的處理力度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此外,新規定對于基層工作經歷的要求有所減弱。在限定公務員報考條件時,取消了之前“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規定,而改為“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同時,“新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的規定也被取消。(記者王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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