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保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貫徹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第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予照顧。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退役軍人應予照顧。
第二章 錄用管理機構
第五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擬定國家公務員錄用法規;制訂有關的具體政策;指導與監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備案工作。某些考試工作可以委托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承擔。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轄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據國家的公務員錄用法規,制定本行政轄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市(地)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規定市(地)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錄用考試的組織辦法;承辦國務院人事部門委托的有關考試工作。
第七條 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政府工作部C虐湊脹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要求,承擔本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br>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服務機構受政府人事部門委托,承擔某些錄用考試具體操作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劃
第十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要在國家核定的編制員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和錄用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國務院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劃,由國務院各工作部門申報,國務院人事部門確定。
省級政府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劃,由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申報,省級政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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