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修訂 應試者違紀將究刑責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8 月 15 日 |
|
國家司法考試的實施工作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和國家保密機關的監督;負責考試組織實施的司法行政機關及其考試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國家司法考試保密管理。這是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今天(14日)發布的修改后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加強國家司法考試保密工作,直接關系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關系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社會形象。為此,實施辦法特別增加了上述規定。
對于應試人員違法考試紀律的行為,實施辦法也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應試人員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考試工作人員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從2008年起,中部六省份符合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243個縣(區、市)中的98個縣(區)被增加為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從而使全國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地方達到了25個省份的1213個縣(區、市)。此次公布的實施辦法也補充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實施,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對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考生,在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標準等方面采取適當的優惠措施,具體辦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
與2001年頒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相比,修改后的實施辦法對報名條件進一步細化,明確規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代了之前"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的規定。
|
來源: 法制日報 |
|
相關文章: |
|
圖片新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