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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附件: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2.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5.失業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6.工傷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7.生育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8.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情況
9.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審計情況
10.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審計情況
11.社會福利資金審計情況
附件1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情況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18項社會保障資金進行了審計,其中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了重點審計,現將審計情況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制度建設情況。
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公布,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建立。20世紀80年代,為配合國有企業改革,開始進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1991年,國務院印發《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建立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2005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調整個人賬戶比例,進一步擴大制度覆蓋范圍。2007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關于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省級統籌標準,進一步推動和完善了省級統籌制度。201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在全國范圍內開始試行編制,預算管理逐漸加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基本模式、資金來源、待遇構成、享受條件、調整機制和監管責任等作了全面規范。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地均建立了覆蓋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數26 114.37萬人,有6299.73萬人領取養老金。
此外,為探索建立統賬結合制度,國務院決定開展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到2011年底,試點省份已達到13個。
(二)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2011年,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共計15 603.58億元,比2005年增長243.51%;支出11 425.64億元,比2005年增長224.05%;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計結余18 500.41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413.40%(見圖1)。
2011年基金收入中,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財政投入和其他收入分別為7878.94億元、4942.29億元、2082.39億元和699.96億元,分別占50.49%、31.67%、13.35%和4.49%(見圖2)。財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投入1846.86億元和235.53億元,分別占88.69%和11.31%,分別比2005年增長239.27%和107.85%。
2011年底18 500.41億元基金結余中,除人民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央財政專戶管理的71.83億元外,省本級、市本級和縣級結存分別為9053.83億元、5613.15億元和3761.6億元,分別占49.13%、30.46%和20.41%;東部、中部、西部結存分別為10 401.03億元、3981.91億元和4045.64億元,分別占56.44%、21.61%和21.95%。從基金結余形態分布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別為5803.18億元、11 776.17億元和921.06億元,分別占31.37%、63.65%和4.98%。
二、主要成效
(一)參保和享受養老待遇人數逐年增長。
截至2011年底,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26 114.37萬人,比2005年底增長65.37%;有6299.73萬人領取養老金,比2005年底增長56.67%,更多的企業職工得到養老保障(見圖3)。
(二)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穩步提高。
2005年至2011年,國家連續7次調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年均增長13.40%,由2005年的每人每月713.25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1516.68元(見圖4),比同期CPI平均上漲幅度高出10.03個百分點。
(三)較好解決了特殊群體養老保障問題。
“十一五”以來,各級政府不斷加大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力度,不斷改善低收入和特殊群體生活條件。截至2011年底,累計將500多萬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養老保障。
(四)基金規模不斷擴大。
“十一五”以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規模迅速擴大。截至2011年底,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18 500.41億元,比2005年底增加14 896.89億元,為基本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質基礎。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
——部分地區擴大范圍支出或違規運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1.97億元。其中:用于基層經辦機構等單位工作經費1.10億元,用于平衡縣級財政預算273.81萬元,用于購建基層單位辦公用房等3262.23萬元,委托理財5218.03萬元。
——15個省本級、95個市本級和338個縣的經辦機構審核不夠嚴格,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養老金2.32億元。
——個別工作人員采取隱瞞人員死亡信息、收入不入賬等手段,騙取養老金100.07萬元。
(二)制度執行和業務管理還不夠嚴格。
——部分地區資金管理不夠規范。4個省本級、39個市本級和160個縣220.67億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未納入財政專戶管理;16個省本級、120個市本級和419個縣的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多頭開戶1791個、違規開戶717個;6個省本級、23個市本級和168個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編制不規范;4家單位封閉運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未納入當地社會保險基金決算;1個省本級、20個市本級和79個縣社保、稅務等部門延壓養老保險費收入58.29億元;4個省本級、23個市本級和13個縣79.31億元調劑金管理不規范;178.36億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在會計記賬和核算錯誤等問題。
——部分地區業務管理不夠規范。6個省本級、54個市本級和245個縣377.82億元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到位;3個省本級、15個市本級和66個縣征收機構應征未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19.31億元;3個省本級、10個市本級和28個縣征收機構擅自減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8.80億元;28個省本級、240個市本級和988個縣的參保單位和個人通過少報繳費基數等方式少繳保費51.40億元;4個省本級、16個市本級和66個縣隱瞞欠費74.03億元;1個省本級、1個市本級和3個縣擅自核銷欠費2186.21萬元;12個省本級、67個市本級和328個縣欠繳保費270.97億元;1個省本級、12個市本級和42個縣未按規定辦理補繳保費10.10億元;3個市本級和11個縣未及時發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511.63萬元,涉及3417人;部分地區存在以物抵費等其他業務不規范問題,涉及金額114.69億元;個別地方還存在未按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現象。
——部分人群相關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實到位。審計抽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中,有92.47萬名農民工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部分行業和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仍封閉運行。截至2011年底,有6家單位仍自行管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9.18億元,其中2家單位執行不同于當地的繳費基數核定和繳費比例政策,2家單位執行不同于當地的待遇核定辦法。9個省全省和8個省的22個地市,2011年仍按照原建設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和管理建筑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258.51億元,支出152.26億元,其中3.33億元用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辦機構工作經費,截至2011年底,這些地方建筑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累計結余395.33億元。
——部分省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尚未完全實現省級統籌。國家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但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17個省未完全達到省級統籌的“六統一”標準。
四、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問題
——部分險種間尚未完全實現有效銜接。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各項制度分人群設計,相互間尚未制定明確的銜接辦法,即便同一險種各地執行的政策也有差異,從而造成重復參保和轉移接續困難問題。截至2011年底,全國110.18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重復參加了該項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造成財政多補貼5133.52萬元,2.45萬人重復領取養老金3569.46萬元;全國共有240.40萬人跨省擁有兩個以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各地實行的保障政策尚不完全統一。從繳費政策看,截至2011年底,21個省本級、201個市本級和1252個縣未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單位繳費基數;全國實際執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共有16種,最高為22%,最低為10%,有8個省份尚未實現省內繳費比例統一,有的省份繳費比例多達12種。另外,3個省本級、1個市本級和2個縣自定政策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或繳費基數,少征保費收入510.37億元;1個市本級和2個縣自定政策,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年齡、戶籍等參保條件作出限制;3個非獨立行政區劃的開發區執行不同于當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此外,部分地區未嚴格做到專款專用,有55.95億元養老保險基金在不同保障項目間相互串用等。